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經濟動力召集人林健鋒早前就解決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問題,提出了私人條例草案,要求修訂目前《入境條例》附件一第二(a)段中就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即在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父或母須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其子女才可獲居港權。不過,保安局最近覆函指,有關草案違反特區政府的政策。林健鋒去信政府,要求當局重新考慮其「治本之法」。
林健鋒昨日在與傳媒茶躓阞磳隉A雙非孕婦近年來港產子的人數急速上升,引起香港社會的極度關注,並認為目前阻截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行政措施「治標不治本」,尤其雙非嬰可以獲得「居港權」,令雙非孕婦繼續鋌而走險,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故特區政府有責任檢討有關的政策。
他續說,1996年「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已清楚表明 「得享居港權的在港出生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在人大1999年就居港權釋法時,已再次重申此一觀點。
指「莊豐源案」判決 未考慮立法原意
不過,特區終審法院在對「莊豐源案」作出判決時,卻未有考慮立法原意,「既無法律基礎,也無法律效力;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而人大亦不可能作出兩次相同的解釋,最理想的做法是由香港內部自行解決,故他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訂,希望經修訂後的《入境條例》可以體現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被問及部分人質疑他透過該私人條例草案修改《入境條例》,可能違反特區終院的判決,影響司法獨立,林健鋒強調,倘有關修訂獲立法會通過,只是「啟動機制」,在出現司法覆核的個案時可以讓法院「根據再明白不過的實際情況和公眾利益,重新審視『莊豐源案』的法理考慮,是否有存有不周全的地方」,但最終的判決仍由法官獨立決定,故並不存在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
林健鋒又指,儘管保安局最近回覆他指,其修訂違反政府現行政策,他已再去信現屆政府以及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要求盡快將他的修訂條例草案交予候任特首辦考慮。
他又指,立會有需要就草案事宜舉行公聽會時,他與其「合作夥伴」、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都樂於出席,向立法會和市民詳細解釋他們的理據,希望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以港人利益出發,鼓起勇氣迎難而上,為市民切實解決雙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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