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73歲居於東莞的香港老翁劉紹雄,早前無律師代表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社署規定領生果金長者在申請前1年不可離港超過56日,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高院昨頒下判詞,裁定有關規定並無違憲,判劉敗訴,但毋須支付政府訟費。
劉指出港人返內地養老,在內地沒有戶籍,不可享用當地社會福利,但可紓緩向政府領綜援的壓力,而他亦無喪失香港居民資格,故應可享受生果金。法庭認同他有理據,但憲法上不構成挑戰。法庭亦不應取代行政或立法機關,除非政策明顯無合理基礎,否則不應干預。
而另一名申請覆核的73歲申請人林和倫,今年5月亦被判敗訴,據知他將就案件上訴。
社署回應指歡迎判決,並會維持現行計劃下的居港規定,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及確保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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