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嘉銘)在1998年,北角富澤花園富威閣中層某單位發生業主四料自殺而淪為凶宅,但日前僅以較市值低3.75%的770萬元沽出,呎價高達10,158元。到底凶宅最基本定義是甚麼?
凶宅未有法律定義
觀乎法律並無明文定義何謂凶宅,《地產代理條例》亦沒有列明代理必須提供相關資料,買方須主動查詢保障自己。至於坊間,一般認為屋內發生過有人死亡事件就可稱為凶宅,但死亡可分為自然及非自然,前者屬於壽終正寢,人們較不忌諱,但若是發生凶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大眾多心生恐懼,便可視為凶宅。
表面看來定義明顯,但實際上存在一定爭議。舉例說,一名獨居老人因病壽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月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在地產市場交易上已大大影響買家購買意願,心理上已認定為凶宅。另外,假設住在高層單位的人士跳樓,不幸落在下層住戶平台上身亡,原住單位固然為凶宅,但平台戶同樣倒楣成為凶宅業主。
跳樓隨時禍連數伙
翻查資料,地監局曾表示,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成立並規管地產代理執業,就凶宅訂立法律定義,非其職權範圍。曾經有買家向地監局投訴不知情下購入凶宅,卻獲覆因凶宅無法定定義,未能跟進其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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