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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修改強姦定義,使受害者包括男性。 資料圖片
——今日香港
由於性別是人類最基本的分別,而平等又是一個容易引起爭議的概念,男女平等一向是歷久不衰的熱門社會議題。男女平等似乎是一個普世價值,但要實踐仍然困難重重,且存在諸多爭論。就通識科而言,男女平等可說涉及所有單元,因此尤其重要。本系列將從兩方面討論這個議題,首先會介紹相關概念、指標及香港目前狀況。其後分別就性、教育及就業作專題探討,藉此讓讀者對男女平等有進一步的思考。
男女平等似乎是普世價值,幾乎所有事物都要顧及,例如主席的英文要用Chairperson代替Chairman、女廁廁格數目要比男性多及不可禁止女教師穿褲上課等,否則可能被指控性別歧視。然而,作為社會規範明文標準的法律,又是否貫徹這一普世價值?本篇從與性事有關的法律切入,探討這個問題。 ■簡明宇
作者簡介: 香港教育學院大中華研究中心榮譽研究員、英國皇家公共衛生學會院士、英國皇家醫學會海外院士、尼古丁及煙草研究會會員及「點亮教育」創辦人,其著作《獨立專題探究手冊》獲香港教育學院頒發「知識轉移優異獎」。
強姦罪犯僅限男性
在香港,「強姦」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換言之,強姦者只可能是男性,而受害者只能是女性。究竟女人是否可以強姦男人,存在一定的爭議。
不可
男性體力天生較女性佔優,故女性較難施暴;若男性不願意性交,陽具應無法勃起,亦即無法性交:若勃起,即表示其同意。
可
現代社會已不單憑體力判斷強弱,若借助武器或其他受害者重要事物作要脅,女強男弱亦會出現;即使男性不同意,亦可借助藥物(例如「偉哥」)或外物刺激令其陽具勃起。
法改會諮詢 增男受害者
最近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出《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建議修改強姦定義,使受害者包括男性,並涵蓋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注意施暴者仍僅限於男性)
美擴大定義 不局限性別
美國在這方面亦進行改革,司法部在2012年初宣布擴大強姦定義:「在沒有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以任何身體部位或物體進入陰道或肛門,又或以性器官進入別人的口部。」
此外亦包括受害人若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而未能表達意願的性交。在新定義下,施暴及受害者均包括男性及女性。
想一想:
如果法例排除/包括了女性可以強姦男性,這是否公平?背後的參照指標是甚麼?
「衰十一」只保護女性
在香港,任何男性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不論對方是否自願,即屬犯罪,俗稱「衰十一」。該等罪行分兩級,與13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及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的刑責不同,後者可處監禁5年,而前者則可處終身監禁。不過,重點在於為甚麼該法例僅保護未成年少女,但沒有保護未成年少男?那麼若女性與一名未成年男性非法性交又如何處理?目前只能控以「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該罪行中的施暴者及受害者均無性別限制。
個案一:印傭誘少主性交
中年失婚印傭5度與13歲未成年男少主性交,先是少主主動提議性交,後來少主欲終止2人不倫性關係,惟印傭多次主動引誘,終因少主向團契組長求助而揭發事件。涉案印傭早前認罪,法官昨日判刑時斥責被告引誘少男犯案只為滿足個人性慾,但考慮到少男自願,加上他事後心理影響輕微,遂輕判被告入獄5個月。
印尼籍被告(45歲)早前承認5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法官陳慶偉引述事主心理評估報告說,事件對案中少男的影響輕微,未有對他的道德觀念造成衝擊,僅令他在處理這段性關係上有點迷惘,案件亦不涉及違反誠信。
法官續稱,案件涉及5次性交,其中3次是被告主動引誘少男,這是被告加刑因素,蓋其行為只為滿足個人性慾,惟考慮到事主一家已原諒被告,更為她撰寫求情信,加上她服刑後會立即回印尼,遂予以酌量減刑。而被告由今年1月13日被捕後一直還柙,扣除還柙期,她很快會刑滿獲釋。
■資料來源:香港《文匯報》,2008-05-20,http://paper.wenweipo.com/2008/05/20/HK0805200032.htm
個案二:運輸工性侵女童
51歲運輸工人自兒子小學開始,認識兒子的13歲同校女同學及其家長,熟稔後女童偕幼妹經常到訪其家直至深夜。惟運輸工人竟以女童對她仰慕為由,兩度以40元「肉金」與女童發生性關係。運輸工人昨承認兩項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及一項非禮罪,被判監20個月。
女童表示某日下午當她在做功課時,被告突觸摸她的肩膀,吻她的唇及頸,並脫去她的衣服,但未有進一步行動,並付她20元。幾天後,被告把雙方的衣服脫去,並與女童進行性交,全程捉著她的雙手;一星期後,被告重蹈覆轍,但他把女童的雙腿分開,令她感到痛楚,兩次性交被告都給女童40元作報酬。被告每次均叫女童守秘密,女童因為不懂做功課,故3次事件後,仍如常到被告家中。
被告被捕後承認控罪,他指起初兩次女童均沒有反抗,最後一次女童起初表現不願意,但被告停止後女童又走到他身旁坐下,未有再反抗。
被告求情指,他與14歲兒子及妻子關係良好,惟4年前起兩夫妻已沒有性生活,寂寞之下,他發現女童仰慕他,每天均致電找他及到他的家,到晚上被告又送她回家。他現時心感懊悔,知道早應停止接觸,並對女童家人感到抱歉。暫委法官唐慕賢指,女童到被告家中作客,被告有責任照顧她,加上兩人年紀相差一大截,被告已屆50歲,理應可自控。 ■資料來源:香港《文匯報》,2005-01-15,http://paper.wenweipo.com/2005/01/15/HK0501150057.htm
想一想:
1. 在個案一及個案二中,施暴者的行為有沒有分別?
2. 承上題,兩者分別被控甚麼罪行?為甚麼會有此分別?
3. 兩者的判刑又有何分別?你認為合理嗎?
男性不會被性騷擾?
性騷擾是另一個涉及性事的法律議題,目前香港具針對性的法例為《性別歧視條例》,簡單而言,任何人(不論男女)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者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對方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即屬性騷擾。不過,在釋義部分卻指出條文亦適用於男性。以下行為均有可能干犯性騷擾:
•有人對你的外表加以評論,談話內容與性有關。
•有人不顧你的反對,仍然去觸摸你。
•儘管你不情願,有人仍向你作出與性有關的舉止。
•有人對你或在你周圍說與性有關的笑話或其他事情,你感到討厭。
•有人在工作場所向你展示或掛上淫褻的圖片,你感到不舒服。 ■資料來源: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
個案三
男上司辦公室掛上o靚模性感寫真月曆,你感到不舒服。
個案四
有女同事上班時衣著性感,令你感到不舒服。
想一想:
1. 你認為個案三及個案四有否觸犯性騷擾?為甚麼?
2. 參照平等及公平原則(見本系列之一),你認為你對上題的觀點符合男女平等及公平原則嗎?
雖然法例上列明在性騷擾問題上男女待遇相同,但宣傳工作上大多數傾向於描述男性騷擾女性?這樣的宣傳會否傳遞一個訊息:「只有女性才會被性騷擾?」在現實生活中,似乎女性被性騷擾的個案遠高於男性。香港沒有這方面的數據公布,台灣2006年的數據值得參考。該年「地檢署」新收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29件(男性136人、女性1人),起訴61件、61人均為男性。究竟是男性天生較具性侵略,還是後天社會化令男性被性騷擾亦不自覺?
非婚生子女 可無父不可無母
在香港,未婚生子並不罕見,甚至一些公眾人物亦不以為忤。不過,原來根據香港法例,未婚生子在領取出生證明書方面是與婚生子是有別的。對於前者,出生登記處一般只會將母親姓名登記在登記紀錄內。至於父親姓名,只會在下列情況始會記錄。換言之,孩子可以無父,但不可以無母。
1. 嬰兒的父母一同親身前往登記處提出要求;或
2. 嬰兒的母親親身到登記處提出要求,並遞交其聲明書,以及嬰兒父親的法定聲明書,述明他是嬰兒的父親;或
3. 嬰兒的父親親身到登記處提出要求,並遞交其聲明書,以及嬰兒母親的法定聲明書,述明該人是嬰兒的父親;或
4. 嬰兒的父親或母親親身到登記處提出要求,並遞交有關法庭頒令的核證副本,確認嬰兒的父親身份;如子女已年滿16歲,則須一併遞交該名子女的書面同意書,同意登記該人為其父親。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一站通,http://www.gov.hk/tc/residents/ immigration/bdmreg/birth/birthreg/regbirth.htm
上述四項,前三項均須母親同意,只有第四項父親可以單方面提出申請。然而,卻必須提交法庭頒令的核證副本,確認嬰兒的父親身份,始可提出申請。簡單而言,非婚生子的父親若得不到孩子母親的同意,要在孩子出生登記加入其姓名絕不容易。
每一個孩子必有親生父親及母親,上述安排是否對孩子的父親不公平?為何不強制所有孩子出生登記時,必須將父及母的姓名登記在案?
母不授權 難驗DNA
原因在於在生育問題上,男女天生是不平等的。首先,孩子必定出自母體,故容易確定孩子母親誰孰。其次,由於女性知道自己的受孕期,故可以確定誰是自己孩子的父親。相反,男方除了要知道女方的受孕期外,尚要保證在此期間,女方沒有與其他男性發生性行為。故此,在古代宮廷之內,除皇帝外,所有男性必須去勢。時至今日,DNA相關技術成熟普及,只需核對男方及孩子的DNA便可確認男方是否孩子的父親。不過,因為男方尚未確認為孩子的父親,故只有母親才可授權抽取孩子的DNA,亦因此母親的同意十分重要。
為甚麼不強制將父及母的姓名登記在案?在技術上會遇到困難。如果一位女性在受孕期與多位男性發生性行為,這幾位男性都有可能是孩子的父親。雖然有DNA技術可以進行確認,但必須找到他們,而他們又同意抽取DNA作核對。部分個案(例如一夜情或強姦)可能連對方的真實姓名亦不知道,遑論找到對方及得到同意。
想一想:
1. 你認為在性罪行上傾向保護女性是否公平?為甚麼?
2. 你認為香港法律在性事上,對男性的保障是否足夠?請以實例說明。
3. 根據上文,指出未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領取出生證明書方面有何分別。
4. 為甚麼不能強制所有孩子出生登記時,必須將父及母的姓名登記在案?
5. 參考上文,為甚麼男性性罪犯數目遠高於女性?請列出可能原因及說明。
延伸閱讀:
1. 青少年社區法網,http://youth.clic.org.hk
2. 《強姦罪無分性別修例合理》,香港《文匯報》,2012-09-18,http://paper.wenweipo.com/2012/09/18/WW1209180002.htm
3. 影片:《非常平等任務》,平等機會委員會,http://www.eoc.org.hk/eoc/otherproject/educationalmodule/2007.asp?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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