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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經營東區海底隧道的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於2010年以內部股本回報率未達15%至17%的「合理而非過多」水平為由,申請加價38%至42%,被行政會議於2011年6月否決,新隧不服並提出仲裁,被獨立仲裁人於2012年10月駁回。特區政府昨日發放東區海底隧道加費仲裁的部分最終裁決和仲裁裁決理由,指仲裁庭接納了政府的意見,指「合理但非過多」的報酬的幅度,即介乎稅後股本內部回報率15%至17%並非不可改變,否決新隧公司要求由2013年1月1日起上調隧道費的申請。
新隧公司於1986年獲發東區海底隧道30年的專營權,1989年正式通車,並於1995年及2002年先後提出加價申請,均被行政會議否決,後經提出仲裁最終獲勝。2010年8月,新隧公司提交加費申請,申請加價38%至42%,其中私家車和的士的隧道費增加10元,由25元增加至35元,其他類別車輛的隧道費亦按比例提高,並擬於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回報率14.26% 私營隧道最高
2011年6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指東隧在通車後第三年,即1992年已錄得盈利,2002年時更清還了銀行貸款,而其累計盈利已超過51億元,股東派息也達到50.9億多元,估計其30年專營權的內部股本回報率已高達14.26%,是眾多私營隧道中最高,故否決東隧加價。新隧公司不服,於2011年8月提交仲裁,並於2012年10月被獨立仲裁駁回。特區政府對仲裁結果感到滿意,車輛經東隧過海的收費價格維持不變。
政府昨日在發放東隧加價仲裁部分的最終裁決和仲裁裁決理由時表示,仲裁庭接納特區政府的意見,指在1997年仲裁並容許東隧加價時,或許適宜參考雙方期望,尤其是新隧公司及其投資者在投標時的期望,並計及在差不多時間簽訂協議且規模相若的其他項目,把內部回報率的合理幅帶固定下來。但隨著年月過去,被視為整個專營期內合理回報率的水平或有改變,把這些改變考慮在內,不只是可容許,而且是合宜的做法。
報酬合理非過多 不宜再加
仲裁庭認為,沒有充分理由不考慮新隧公司在整個專營期內可享有的實質內部回報率而只考慮名義內部回報率,因為這樣做法與商業實況一致,而如要決定新隧公司是否一直獲得及/或將會繼續獲得合理但非過多的報酬,適宜考慮專營期內香港財政或經濟,如通脹率等的變動,新隧公司將可享有遠高於預期的實質內部回報率,毋須及不宜再度增加隧道費。
概括而言,仲裁庭不滿意,即使提出有關論據並援引相關證據,新隧公司有提出支持上調隧道費要求的表面證據,單基於這個原因,仲裁庭否決新隧公司要求由2013年1月1日起上調隧道費的申請。
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訂明,《條例》附表所指明的隧道費,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與隧道公司協定而予以更改。如無法達成協定,任何一方可將更改隧道費的問題提交仲裁。《條例》規定,仲裁員須以有需要確保隧道公司在根據《條例》履行其義務或行使其權利時,獲得合理但非過多的報酬為準則,並顧及多個事項,包括自《條例》制定或自上次釐定隧道費(視屬何情況而定)以來,香港經濟情況的任何重要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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