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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在毒駕及藥駕新法例生效後首名涉毒駕被捕客貨車司機。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34歲貨車司機今年3月因吸毒後危險駕駛汽車而被警方拘捕,他早前承認「藏有危險藥物」、「危險駕駛」及「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3罪,昨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戒毒所,停牌2年及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為今年3月毒駕新例實施後,首宗於區域法院成功檢控的案件。
案情指,34歲被告高子聰,於本年3月吸毒後在香港仔大道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並撞向2架停泊在前方的車輛,造成輕微損毀,警方其後驗出其血液中每毫克含有0.2微克毒品。
被告藏毒曾判罰未汲教訓
法官昨日在判刑時表示,被告自2001年開始任職司機,交通紀錄不太差劣;且法官接受被告並不是有意在吸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走或馳騁,並認為被告犯事根源在於毒品,戒毒所報告指被告自2008年開始為「癮君子」,過往雖因藏毒等曾被判罰款,惟被告未能汲取教訓,故法官認為判其入戒毒所較判囚為佳。同時,由於被告以司機為職業,法官表示不欲判其太長停牌令,以致斷其生計。
今年3月,毒駕及藥駕新法例開始實施,授權警方可即場為司機進行「識認藥物影響觀測」,包括量度瞳孔及簡單問答,其後可要求進行損害測試、驗血及驗尿,並規定司機駕駛時倘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6種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冰毒、大麻、可卡因及搖頭丸,不論駕駛能力有否受損,均屬違法,最高可監禁3年、罰款2.5萬元及停牌不少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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