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簡稱勞教,是從前蘇聯引進但中國內地獨有的懲戒制度。中國的勞教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及其後的一系列法規建立的。勞教不是刑事處罰,而是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公安機關不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中國的勞教制度是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肅反」運動中應運而生,在運動中被發現和清理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壞分子」以及「反革命嫌疑分子」達數萬人之多。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首次提出對「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實行勞動教養的構想。按照該文件要求,對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的,進行勞動教養。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各省市應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指示將勞教制度付諸實施。
剝奪人身自由最長4年
1957年發動「反右」鬥爭中,被劃為右派的具體數字是552,877人,約佔當時全國500萬名知識分子總數的11%。勞教被作為處理「右派分子」的主要手段。經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後,國務院1957年8月3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79年11月,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動教養制度可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一到三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
1982年1月,國務院頒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針對的對象擴大至「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 的人。此後,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禁毒的決定》、《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陸續出台,更多人員相繼被納入勞教範疇,加劇了勞教對象的擴大化趨勢。 ■趙一存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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