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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戳破 毓民據「例」狡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6-01]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昨日討論罷免原「人民力量」議員黃毓民,及「人力」議員陳偉業的議案。黃陳兩人雖被判囚超過1個月,但同時獲緩刑。反對派議員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稱兩人獲判緩刑,並不符合《基本法》中有關罷免議案的規定。立法會法律顧問清楚解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並不適用於立法會的情況。

毓民強指緩刑非監禁

 內會昨日甫開始,黃毓民就提交了合共7頁的文件,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百零九B項中的「監禁緩刑」,指緩刑須視為一項監禁刑罰,「但如屬任何規定被判處監禁的人被取消資格或失去職位或被沒收退休金的條例,則不在此限」,和《基本法》有關罷免動議規定的「判處監禁」有別,有灰色地帶,要求撤回罷免動議。

 公民黨議員郭榮鏗亦附和稱,據有關條文,緩刑實質上不符合《基本法》的判處監禁,否則條例中就毋須特別列明。不過,同黨議員湯家驊唱反調,稱「《基本法》提及判刑但無講如何執行,緩刑字面亦應等同有判刑」,但就稱罷免議員完全是政治決定,根本無須講邏輯,「更何況法律」。

謝偉俊引詹培忠案例

 民建聯議員鍾樹根批評,所謂「食得鹹魚抵得渴」,不能夠「夾硬」指法律程序混淆不清,「即使大家咬文嚼字,亦不能夠夾硬薄A只要判刑1個月就可以啟動(罷免),是否成功罷免則屬政治問題,這是非常簡單的」。九龍東議員謝偉俊則指,立法會早前罷免金融服務界議員詹培忠時,當時的法律顧問已清楚指出緩刑不是罷免的障礙。

 不過,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認為,立法會最重要依法辦事,支持讓法律顧問先行澄清法律爭議。

 立法會法律顧問解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百零九B項的相關條例,僅適用於根據個別條例喪失某些資格,舉例指駕駛執照,又或依據《區議會條例》條文喪失資格,並不適用於立法會,「立法會議員被判處後,是不會立即失去議員資格,而是由議員決定是否提出議案,並經由三分二(議員)通過先會解除職務,再由立法會主席宣告」。

大毓民稱含淚贊成

 最後,民建聯議員蔣麗芸決定撤回動議,交由法律顧問處理法律爭議,好讓陳偉業及黃毓民「死得甘心」,「雖然法官已經明確作出判決,但唔緊要,我非常尊重同事曚貌k,我先撤回動議,下個禮拜再向內會重新提交動議,好讓陳偉業及黃毓民死得甘心」。陳偉業(大翩^及黃毓民即時高呼:「含淚贊成,今次畀返個Like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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