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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麗芸引述英國刑事審判法,明確表示緩刑並不等同沒有判刑。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早前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動議,要求內會主席根據《基本法》規定,在立法會大會提出罷免「人民力量」議員陳偉業及原「人力」議員黃毓民職務的議案。由於反對派議員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聲稱指,兩人獲判緩刑並不符合《基本法》罷免議案規定,故押後至昨日再審。立法會法律顧問重申,在普通法下,監禁緩刑屬於監禁刑罰,不應對罷免議案構成阻礙,但由於部分建制派議員包括自由黨及新民黨反對動議,議案在24票支持、33票反對、5票棄權下遭否決。
法律顧問解畫 證緩刑可罷免
陳偉業及黃毓民被法院裁定於前年「七一遊行」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判監6星期及5星期,但獲緩刑。就反對派議員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質疑《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是否適用於緩刑情況,法律顧問清楚指出,《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目的,是令一名就一項達某嚴重程度的刑事罪行被定罪的議員,接受其他議員對其應否被免除職務作出定斷,被判處某一特定刑期的監禁刑罰,已反映該名議員所被判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不論該項判刑是否暫緩執行。
他又稱,在普通法下,監禁緩刑是一項監禁刑罰。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百零九B項五a條所訂的例外情況,對《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並無影響。因此,若有議員被判處監禁一個月或以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百零九B(1)條作出的緩刑命令,不應對根據《議事規則》第四十九B(1)條動議議案構成阻礙。
蔣麗芸引案例 或大會提罷免
提出罷免的蔣麗芸引述英國刑事審判法,明確表示緩刑並不等同沒有判刑,或嚴重程度低於即時監禁。再者,本港《區議會條例》列明,民選議員一旦定罪,不論是否緩刑,即喪失議員資格,再次促請內會主席根據《基本法》及《議事規則》罷免兩人,並呼籲早前聲稱緩刑非監禁的議員支持議案。
不過,兩名主角繼續狡辯,聲稱罷免議案違反法律。黃毓民揚言,法律顧問並無提出權威性法律文獻,以支持《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涵蓋緩刑,法院亦從未作任何司法解釋,就算有亦只屬旁論成份。陳偉業聲稱,「無限歡迎」建制派罷免他,表明被解除職務後,定會重選發動所謂變相「公投」。
動議最終在63名議員出席,24票支持、33票反對、5票棄權下被否決。蔣麗芸會後表示,她根據《基本法》做應做的事,未來兩日會與黨員研究,是否值得再次在大會提出罷免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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