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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侵權:巨鴨招財 山寨同族爭 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6-1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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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巨鴨訪港掀起全城熱潮。資料圖片

——今日香港+全球化+現代中國

 荷蘭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在為子女收拾玩具時觸發靈感,發現鴨仔從不同角度看的感覺完全不同,於是將它放大兩百倍,創造出巨型橡皮鴨(Rubber Duck)藝術品。這隻巨鴨向全球宣揚「歡樂」和「和平」的訊息,並在早前「游」到香港尖沙咀海運碼頭對出海面,令維港頓成它的大浴缸,吸引超過700萬人慕名遠觀,熱爆全城。同時,連帶相關設計的蛋糕、玩具等都生意旺場,但也衍生不少山寨鴨。 ■胡潔人 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社會科學學部講師

作者簡介: 胡潔人博士 現任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社會科學學部講師。2009年獲得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哲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糾紛解決研究中心成員、中國奧斯特羅姆協會(Ostrom Society)會員、香港作家協會會員。發表中英文論文數篇。

新聞背景:淘寶網翻版索價近12萬人仔

 黃色巨鴨在5月2日到6月9日訪港期間也經歷波折,遊覽了13天便突然洩氣,變成「片皮鴨」。但「入廠」修理6天後又再現,繼續成為市民爭相拍照的焦點。然而,可能因為人氣太旺,這隻巨鴨的「同族」不但在香港街頭巷尾湧現,內地甚至驚現山寨版巨鴨。早前,有內地廠家直接在淘寶網接受巨鴨訂單,跟香港正版一樣大,售118,000元人民幣(約142,000港元)。而比香港正版更大的山寨鴨,則售149,800人民幣(約18萬港元)。同時,武漢一個屋苑的人工湖出現一隻6米高的黃色巨鴨,吸引大批市民觀看。這些冒牌巨鴨都是黃色,但鴨嘴卻與正版差很遠。

 類似的巨鴨甚至已攻陷全球。去年12月,英國獲得基金會贊助,倫敦塔橋特地升起橋面,讓一隻黃色鴨仔現身,為鼓勵倫敦人迎接美好一天,但嘴巴張開的它其實也是假的。

 其實,「鴨爸」霍夫曼都知道這些山寨鴨,但可能因數量太多,加上多數都是出於美意,「鴨爸」似乎沒有刻意追究。但有人指出,無論如何,山寨鴨是對正版的產權侵犯。(基礎級)

概念鏈接:

版權(Copyright):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即使簡單如一幅普通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另外,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立即擁有版權。版權期限基本上延續至創作人離世後50年為止,但也會視乎作品類別而稍有變更。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知識產權的不同之處,就是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

「鴨爸」雖不追究 侵權者難逃法網

 黃色巨鴨是霍夫曼的藝術作品,在維港展出,自然也受版權保護。因為香港是國際商貿中心,有責任為投資者和藝術家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確保他們可在自由公平環境下營商和從事藝術活動。

 一般而言,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因此如同黃色巨鴨的創作,霍夫曼本人便是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至於其他人的類似作品,除非與霍夫曼另有協議,否則霍夫曼本人才是版權第一擁有人。換言之,其他人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霍夫曼所有。至於委託作品的版權擁有權則取決於作者與委託人之間的協議。

 因此,當一個人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下,親自進行任何侵權行為,或導致另一方或要求另一方進行任何侵權行為,該人便侵犯有關作品的版權。這種侵權方式稱為「直接侵犯版權」,控方並不需要證明侵權者是否有犯罪意圖。所以,即使侵權者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侵犯版權,仍要負上法律責任。

 直接侵犯版權者一般只招致民事責任,但若侵權的複製品是用作出售或出租,侵權者亦會干犯刑事罪行。根據《版權條例》第一百一十八(1)條:

. 任何人如果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 將侵犯版權複製品輸入或輸出香港,而非作私人或家居用途;

. 為貿易或生意目的而管有、出售、分發或處理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其他侵犯版權的作為;

. 在貿易或生意目的以外之情況下分發有關複製品,但以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程度,有關損害通常指營業額降低或喪失營商機會。

 這些行為中的任何一項行為如果被定罪,違例者可被判處4年監禁,以及就每一項侵權複製品罰款50,000港元。

 因此,近期出現的大量山寨巨鴨,實際上已構成侵權。儘管原作者霍夫曼不追究,但將複製品用於盈利目的,這些行為已構成刑事罪行。(摘星級)

小知識:《版權條例》

 香港有關版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源自香港法例第五百二十八章《版權條例》。新的《版權條例》於1997年訂立,規定版權擁有人可就他們的作品,擁有專有權利去進行以下行為:

. 將作品複製至有形媒介(如紙張或任何數碼媒介);

. 分發作品的複製品,而有關作品之前從未在世界任何地方發行;

. 為經濟或商業利益,將電腦程式及聲音記錄的複製品出租;

. 透過互聯網,讓公眾可接觸到作品的複製品;

. 在公眾地方表演、播放或展示作品;

. 將作品廣播,或將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中(不適用於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 為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製作改編本,包括將作品翻譯成另一種語言、將戲劇作品轉為非戲劇作品(反之亦然)、以圖像表達一個故事;

. 編排或謄寫音樂作品、將電腦程式轉化為另一種電腦語言或代號;

.就作品的改變本進行以上行為(例如影印譯本英文書的中文譯本,或出售譯本的複製品等)。

小知識:知產署海關聯手緝「贗」

 港府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主要透過知識產權署和海關兩個機構實施,它們在職能上各有分工,但在行動上則相互配合。知識產權署成立於1990年7月2日,協助制定香港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及法例,並負責香港特區的商標註冊、專利註冊、外觀設計註冊及版權特許機構註冊,同時透過教育和宣傳,加強市民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知識產權署是香港知識產權的統管部門,既屬管理機構,也具服務職能。

 至於香港海關是知識產權的主要執法機構,負責對侵犯版權及商標活動作出刑事制裁,主管偵查及打擊進出口、製造、批發及分銷層面的盜版活動,並進行調查與互聯網相關的侵權活動。海關直接監管口岸的人流和物流,打擊跨境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另外,香港還有很多非政府組織從事和參與保護知識產權,包括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香港商標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進階級)

想一想:

1. 根據上文,指出並解釋黃色巨鴨衍生哪些與版權相關的行為。

2. 承上題,這些行為對原作者和原製品有何影響?試舉例加以說明。

3. 香港有哪些機構負責處理題1所述問題?

4. 你認為香港法例在處理題1所述問題時是否具足夠阻嚇力?試舉例加以討論。

5. 你認為港府可如何更有效地打擊題1所述問題?解釋你的答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延伸閱讀:

1. 《巨鴨今晚告別 商販難捨財神》,香港《文匯報》,2013-06-09,http://paper.wenweipo.com/2013/06/09/HK1306090027.htm

2. 《山寨巨鴨多! 黃色小鴨攻陷全球》,東森新聞,2013-05-25

3. 《粵港知識產權專業支援服務調查研究報告》,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課題組,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Guangdong_final_report.pdf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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