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根據法例,現時把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獨留家中,可能構成刑事罪行。昨日立法會會議上,多名議員要求政府檢討,降低有關法例「兒童」定義的歲數。民建聯議員陳鑑林表示,16歲以下的青少年,已有自理能力,關注政府會否檢討,將相關的年齡下調。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執法時會視乎家長是否蓄意忽略或拋棄,警方會彈性處理。
張建宗:會彈性處理
陳鑑林表示,觀察到有家長為免違法,叫子女下課後不要回家,他認為10多歲兒童已有足夠自理能力,應考慮將條文內的兒童年齡上限降低。民主黨黃碧雲認為,政府應為在職婦女提供更多託管服務,並擴大現行計劃的名額和範圍。
張建宗表示,根據警方數字,過去5年,本港每年平均有40人至60人,因獨留兒童在家被捕,認為現行法例具有一定彈性,警方會因應不同案件,包括家長是否有意圖忽略或拋棄16歲以下兒童,亦會考慮兒童的年齡是否具有自理能力,酌情處理。他表示當局處理問題有足夠彈性,暫時無計劃檢討法例,社署去年處理894宗虐兒個案中,僅60宗涉疏忽照顧或獨留兒童在家,問題並不嚴重。
他續指,現時本港提供足夠兒童託管服務,包括2.9萬個幼兒暫託名額,社區保母亦推廣至18區共720個名額,課餘託管服務亦有145間中心提供5,500個名額,當局會不時監察及調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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