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時序上,有很強的證據顯示,林奮強於去年6月已放售樓宇,並為之設下底價,而有關穩定樓市措施是於同年8月才開始討論,直至10月17日決定於同月26日實施。
2. 政府在制定有關政策過程中沒有諮詢過行會非官守成員,而在10月26日討論有關措施的行會中,林奮強不在香港,未有參與。
3. 有關物業的最終成交中,林奮強只向涉及是次買賣的經紀支付了一般情況下的1%成交價佣金,並無支付額外佣金,非法提供額外佣金的指控並不成立。
■資料來源: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回應記者提問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