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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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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曾景文租津案判緩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8-0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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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對事件牽連曾景文感到「非常唔安樂」。 中通社

——官指當年制度不全 兩人貢獻卓越免即入獄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因於28年前串謀詐騙租津合共56萬多元,昨在區域法院同判入獄8個月,緩刑2年。主審法官陳仲衡接納麥、曾兩人假稱互相對租單位,以騙取租津來協助個人供樓,在同類罪行性質中屬最輕微,並考慮當年租津制度有缺陷、兩人過往對社會的卓越貢獻,及全部騙款連同利息近200萬元已歸還給政府,乃准以入獄緩刑執行。據悉,兩人考慮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被告麥齊光(63歲)及曾景文(58歲),涉嫌於1985年6月至1990年12月期間,互租單位詐騙政府租金津貼案,廉署於去年7月中拘捕兩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等6項罪名成立。

詐騙罪成 囚8月緩刑2年

 區域法院昨日宣判兩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監8個月,緩刑2年。另外,麥齊光兩項以代理人意圖使用文件,欺騙其主事人罪,判監6個月,緩刑2年。至於曾景文兩項相同的罪名,亦同樣判監6個月,緩刑2年。所有判刑同期執行。曾景文被定罪後亦被停職。

曾被停職 兩人將上訴

 據悉,麥齊光及曾景文將會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兩人將於指定的28天期限內,透過代表律師向上訴庭呈交上訴通知書。

 主審法官陳仲衡昨在判案時稱,麥、曾兩人都為社會服務近40年,在政府身居要職及受人尊重,兩人所犯的騙租金案件發生於28年前,由於上世紀80年代推出的「私人租屋津貼」計劃存在很多漏洞,誘使公務員利用此租津計劃而作出詐騙獲取私利。

 陳官強調,私人租津計劃是容許公務員互相對租單位而申領租金津貼,但麥、曾卻以欺騙手段,表面對租,實質租住個人名下的物業單位,藉此領取租津來協助供樓,此屬違法行為。陳官更引用上訴庭法官所指身為政府高官必然擁有超卓的品格及對社會有一定的貢獻,但卻純粹為了個人的貪念,不但破壞誠信,更損害公眾對高官的期望,所以政府官員觸犯此類欺詐罪行時,應予以即時監禁。

無權揀津 非騙額外得益

 陳官認為,上訴庭評論亦適用於麥、曾二人案件中,但考慮麥、曾面對的罪行發生於上世紀80年代,亦同意公眾對高官的操守期望比上世紀80年代的標準更高。而事實上,當年兩人無權在租津或房屋津貼作出選擇,兩人亦非騙取額外的得益,港府為免被濫用,亦於早年放棄此項私人租屋津貼計劃。

 陳官指出,量刑已考慮私人租屋津貼本身存有漏洞、兩人已分別將騙款連同20多年的利息,分別為708,646.67元,以及1,118,833.01元歸還政府。另外,麥、曾呈交的大批求情信,尤其是麥齊光4名表弟妹撰寫的求情信,內容令人十分感動,亦顯示兩人過往對社會有所貢獻,是稱職的公務員,故作出是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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