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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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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走私咖啡因 不論數量刑事處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8-28]     我要評論

深圳羅湖海關日前於羅湖口岸截獲1名姓陳的香港旅客,從他身上搜出近3公斤咖啡因。根據內地法律,非法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咖啡因,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7月26日,香港旅客陳某經羅湖口岸入境,其行李簡單,手提一個塑料袋,匆匆忙忙地向海關查驗現場走來。當班關員見他神色慌張,將他截停例行檢查。當關員詢問手提塑料袋裡裝的物品時,陳某支支吾吾的回答是奶粉。然而,關員發現一大一小的兩奶粉罐外觀陳舊,邊緣還伴有鐵�袑鞢A不像是全新未開拆的奶粉罐。打開發現裡面的錫箔紙已被撕走,露出了滿滿的白色粉末狀物品。

咖啡因列「精神藥物」管制

經毒品測試板檢驗,關員初步鑒定為咖啡因,連罐毛重3.4千克。其後,當事人承認是為賺取帶工費港幣150元而幫人攜帶上述物品入境的。近日,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認上述白色粉末為咖啡因,淨重2,990克。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據了解,咖啡因是一種中樞神經興奮劑,適度的使用有祛除疲勞、興奮神經的作用,但是大劑量或長期使用會對人體造成損害,同時它有成癮性,一旦停用會出現精神萎頓、渾身困乏等症狀。我國把咖啡因列為「精神藥物」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非法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咖啡因,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把非法持有「數量大」或「數量較大」的咖啡因列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可判處管制以上,直至無期徒刑的刑罰。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薇、實習記者 鄒師 深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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