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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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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反對派濫用特權法衝擊行政主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0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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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強

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時事評論員

 反對派議員將於明天(周三)立法會提出議案,引用特權法要求政府交出行政會議審批免費電視牌照文件。反對派企圖利用立法會特權法查閱、公開行政會議的會議文件,旨在衝擊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度及集體負責制,瓦解行政主導,從根本上打擊和損害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管治威信,其惡果是癱瘓政府運作和搞亂香港。這是反對派配合「佔中」運動的一個新手法,以便在亂中奪取香港的管治權。所有建制派議員必須團結起來否決反對派的議案,不容反對派濫用特權法衝擊行政主導。

 10月16日,反對派在立法會向特首梁振英提出的第二次不信任動議遭到否決。當時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總結發言時,指立法會已第五度針對梁振英提出不信任動議、彈劾或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某件事件,對此感到遺憾。林鄭月娥強調,不會容許部分議員惡意攻擊,損害特首的憲制地位和管治威信。如果加上明天反對派濫用特權法衝擊特首會同行會決策的行政主導政制,反對派將第六度針對梁振英提出這類議案。

香港特區政制是行政主導體制

 反對派不斷以違憲方式狙擊梁振英,針對的不僅僅是梁振英一個人,也不僅僅是行政會議,而是針對《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行政主導是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的一個重要原則,即香港的行政長官有較高的地位,擔任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和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兩重職位,具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廣泛的決策權,這種政治體制又可稱為行政長官制。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行政主導』原是對殖民地時代香港政制的描述,《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這種政制,賦予行政長官較高的地位和較大的權力,所以特區政制也可視為行政主導的體制。」

 行會協助行政長官決策形成了實質上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會除了在行政與立法之間起相互配合的作用外,實際上還起著集體商議問題的作用。香港特區的重大決策實際上都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會作出。又由於行會的組成人員來自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社會人士三個方面,如果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對某一問題存在不同的意見,就會在行會中反映出來,因此,行政長官決策時就已經清楚立法會的態度。

行會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不可輕易動搖

 行會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回歸前已建立,因為當時的英國實行內閣制,內閣會議討論涉及公眾利益的敏感事件,為確保商業秘密及保障成員暢所欲言,所以必須保密。回歸後特區政府保留行會,沿襲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順理成章。事實上,行會某程度上等同外國的內閣會議,遵守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至關重要。行會討論的內容大多屬於敏感資料,行會所審議的文件和資料必須完全保密,目的正是確保出席者能夠在公平、客觀、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審議政策,暢所欲言。《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行會成員須於獲委任後作出「盡職誓言」,除非獲行政長官授權,決不向任何人洩露行政會議的議程、討論內容,及基於行政會議成員身份而獲得的任何文件。否則,特首可視乎情況對洩密者採取行動,包括勸喻、警告、免除職務甚至採取法律行動。這表明,行會實行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有其悠久傳統,同時亦有《官方保密法》限制政府秘密資料外洩。 

 比較起來,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內閣制形式的行政主導,在憲制層面依然是議會主導,行政權力是由議會派生出來的;以美國為代表的總統制形式的行政主導,行政首腦有獨立的授權,但在憲制層面更強調三權的相互制衡。而作為體制意義上的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在權力的運行上更深刻、更突出、更全面地反映和體現行政權的主導性作用。因此,香港特區行會實行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是行政主導政制的重要體現,不可輕易動搖及改變。

濫用特權法衝擊行政主導意在配合「佔中」

 行會保密制由回歸前一直沿襲至今,從未發生過立法會透過特權法索取行會文件的先例。反對派這次濫用特權法衝擊行政主導,是要從根本上打擊和削弱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反對派企圖癱瘓政府運作,令香港陷入無政府主義的混亂狀態,以利反對派在亂中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因此反對派除了濫用特權法衝擊行政主導外,還利用事件刻意複製去年的「反國教」運動,為「佔中」運動造勢。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就多次聲稱「佔領中環」核爆所造成的破壞力,不止於爆炸的那一刻,更在於之後的核輻射擴散,「真正令香港癱瘓,令香港成為一個難以管治的地方」。反對派濫用特權法衝擊行政主導,實質也是衝擊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管治。「佔中」企圖煽動過萬人「佔領中環,癱瘓中環」,以大規模的對抗行為向中央施壓,企圖要中央政府接受反對派中對抗中央的人選成為特首。反對派濫用特權法衝擊行政主導,是配合「佔中」亂中奪權的圖謀。

不容損害特首的憲制地位和管治威信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強調,不會容許部分議員惡意攻擊,損害特首的憲制地位和管治威信。反對派濫用特權法衝擊行政主導,其實質就是損害特首的憲制地位和管治威信。《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也是特區政府的首長。《基本法》還規定行政長官要向中央負責,國家對香港的方針政策和工作任務,需要通過行政長官帶領香港各界人士來貫徹落實。因此,《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崇高的憲制地位,規定了行會制度,保證行政長官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實行「雙負責」的領導地位。因此,不容反對派濫用特權法衝擊行政主導,不容反對派惡意損害特首憲制地位和管治威信,也就是不容反對派製造內耗,撕裂社會,阻礙香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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