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任職32年、駐守屯門中央派遞局的郵差懷疑擅離職守,於去年8月份的9次加班期間離開派遞局範圍,違反工作守則,本應扣錢及紀律處分,有人卻照樣申請「加班補水」總金額2,600多元。涉案郵差否認騙「加班錢」。香港郵政高級經理指,安排了加班若已完成工作,都需留在工作位置,打機、睇書或聊天都可以。
否認9項欺詐罪的被告陳雲暉(53歲),被指於去年8月7日至11日,及13日至16日期間,虛假地表示曾逾時工作,意圖誘騙香港郵政發放加班錢。
案情透露,被告的郵差工作為早上8時至下午4時,月薪21,330元,每天郵務督察經過電腦計算後,再分配郵差是否需加班,加班每小時薪金152元。案發時段,被告每天都需加班1.5小時至2小時。
加班早走須上司審核同意
控方第一證人、香港郵政高級經理杜潤芳表示,郵差加班時段一般而言是在外派信,但如果提早完成工作,則須回局做內勤工作,就算早走都須上司審視理由,同意後方可離開;根據郵差守則,不論處理任何職務,都不得在未經督察批准下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惟承認「郵差派信時快時慢」,就算是一般內勤工作,15分鐘至20分鐘就可完成。
控方第二證人、被告直屬上司則表示知道郵差守則有擅離職守一項,卻不知道加班工作期間是否仍適用。案件今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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