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早前有建議指2017年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時,應規定任何人須先宣誓擁護國家憲法,才獲准成為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政府暫不會就任何政改建議作任何評論,但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行政長官既是特區行政機關的首長,更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根據《基本法》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符合憲制秩序和政治倫理,是一個事實,無論是否以法律形式規定,都是應有之義,不存在宣誓擁護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出現差異問題。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洛昨日在立法會上提出質詢,要求政府交代有否就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在參選前宣誓效忠國家憲法的建議,進行內部討論和相關的研究,並指如有其他價值觀人士參選,會否因宣誓效忠憲法的要求而被排除。民主黨議員何俊仁則問及參選前擁護國家憲法的誓詞和上任前擁護《基本法》的誓詞會否出現差異。
譚志源在回應時表示,政府已成立「政改諮詢專責小組」,並爭取於年底左右,發出諮詢文件,現階段沒有既定方案,對於是否實行先宣誓後參選的做法,最終會和其他意見一併考慮,目前不會就任何具體方案或建議作出評論。
不過,他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特區政府長官要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辦事,也要擁護憲法和執行《基本法》,這符合憲制秩序和政治倫理,是一個事實,無論是否以法律形式規定,都是理所當然,應有之義。
符憲制秩序政治倫理
譚志源引述了《基本法》序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憲制地位在《基本法》第一條已有明確規定。
基本法訂明特首權責
同時,《基本法》第十二條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條亦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並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
譚志源強調,從《基本法》的條文可見,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非常重要,既是特區行政機關的首長,更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根據《基本法》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故此,行政長官擁護國家憲法不存疑問,《基本法》有關「一國兩制」的方針亦規定本港可保持原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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