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特區一切權力的來源和所有制度的根基,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從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制度,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嚴格按基本法辦事,在基本法的軌道上討論普選問題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處理香港普選問題的唯一依據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而不是國際公約。
第一,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要符合基本法的根本宗旨和立法目的,尤其要符合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規定的原則。基本法是全國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其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行政長官普選制度必須符合上述宗旨和目的,不能導致「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的實施遭受嚴重挫折;既要體現選舉的普及而平等,也要充分考慮符合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與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以及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等原則。
第二,要符合基本法第45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具體規定。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制定,必須嚴格遵循上述規定。
尚有三個問題需要解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將來行政長官普選時,由誰提名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即提名委員會提名;被提名權和被選舉權問題已經解決了,即所有符合法律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就是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問題基本解決了,即「參照」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體組成和規模上可以有適當的調整空間。圍繞行政長官普選制度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三個:一是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民主程序,二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三是一人一票普選的具體投票辦法。對於這三個尚待解決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理性討論達成共識。
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第三,要正確理解和堅持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度。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重要特色。這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而設計的制度,是香港社會共識,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各階層的均衡參與,有利於建立良好的中央與特區關係,具有合理性和優越性。正確理解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制度,必須把握這樣幾點:一是提名委員會是唯一的提名主體。二是提名委員會應當參照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組成。三是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
第四,要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其解釋規定了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具體法律程序,即通常所說的「五步曲」法定程序。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總而言之,制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是落實基本法的規定,受到基本法的規範,不是一個完全開放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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