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8日,修改後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一二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300人;專業界3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300人;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3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