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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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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規定選委會四大界別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18]     我要評論

 2010年8月28日,修改後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一二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300人;專業界3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300人;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3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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