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提供以下識別方式:飛行計劃識別、無線電識別、應答機識別、標誌識別。
■ 航空器應當服從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指令。對不配合識別或者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中國武裝力量將採取防禦性緊急處置措施。
■ 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 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負責解釋。
■ 規則自2013年11月23日10時起施行。
本報記者 高麗丹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