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
二、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三、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社區建設,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四、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保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