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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子明
龍子明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創會主席
筆者在本報1月10日撰文指出,特區政府對「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並非態度曖昧,而是已經有明確態度,但可惜是偶爾星光燦爛一閃而過,而反對派則對「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喋喋不休,希望特區政府對「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進一步明確態度。可喜的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不久前在報章撰文,清晰剖析了「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為何違反基本法。明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違反基本法意義重大,有助於政改討論不偏離基本法的憲制軌道,有助社會各界捍衛基本法「提名委員會」的制度設計。
在過去一段時間,一些政黨團體紛紛就特首普選提出各自方案,但部分建議例如「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明顯與基本法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相違。由於部分反對派人士信奉「謊言重複一千次就成為真理」,因此所謂「『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符合基本法」的謊言一再重複,對公眾形成了誤導。袁國強作為律政司司長對此作出適當回應,根據基本法解釋法律觀點,以免討論偏離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越講越遠,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公民提名」誠不攻自破之說
由12個香港反對派政黨及團體聯合成立的「真普聯」於1月8日提出「三軌方案」,要求經「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的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必須予以確認,這明顯是企圖架空、削弱提名委員會權力的方案。「三軌方案」不僅在基本法規定之上僭建了「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而且聲稱不能以「愛國愛港」、「與中央政府對抗」等理由而拒絕確認由「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候選人。這明顯違反中央對特首普選的兩條底線:一是特首普選要按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的法律底線;二是特首人選必須愛國愛港,不能與中央對抗的政治底線。
其實,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去年8月回覆公民黨黨魁梁家傑的研討會邀請時已明確指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強調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
袁國強的文章也清楚表明,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文字十分清晰,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袁國強引用了普通法中「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expressio unius原則),意思是指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而基本法已經清晰授權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故此,以普通法的詮釋原則,反對派提出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明顯違反基本法。
反對派蓄意混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不同
反對派說基本法沒有明確禁止「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因此兩者不會違反基本法,還假裝天真地問:「提名委員會確認公民提名」違反了基本法哪一條?這是蓄意混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不同,公權力是公共權力的總括,私權利則是指公民個體權利和行為。無論在普通法或大陸法中,公權力的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來履行,法無授權不可行;而私權利的行使,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最大區別。特首候選人提名毫無疑問屬於公權力的一種,不論是根據「法無授權不可行」的原則,或是袁國強引用的「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特首候選人的實質提名權都只屬於提名委員會。
「民主程序」的主語是提名委員會
反對派以「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都屬於「民主程序」為由,認定這兩種提名方式符合基本法,這是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斷章取義和歪曲解讀。反對派過去一直強調普通法制度解釋法律的準則是照字面解釋,照字面解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其中「民主程序」的主語是提名委員會,而不是「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提名委員會的唯一法定職責,是一種實質性的權力,不得委托、轉授,不受無理限制,也不能變為一種象徵性程序。反對派提出的方案要求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或者「政黨提名」的結果,實際上是把提名委員會變為「橡皮圖章」,這顯然違反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反對派千方百計要架空提名委員會的把關功能,目的是要讓對抗中央的人「入閘」奪取特首位置。這也正好提醒社會各界,必須捍衛基本法的提名委員會制度設計。
對「鄧公之問」的正面回應
特區政府對「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違基本法明確態度意義重大。反對派提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是要越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目的是要讓對抗中央的人「入閘」奪取特首位置。鄧小平早在1987年就提出這樣的疑問,「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該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這就是著名的「鄧公之問」。為了回答和解決「鄧公之問」,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反覆討論研究,設計了「提名委員會」來履行守閘把關職責,將對抗中央的人拒之於特首大門之外,確保愛國愛港者擔任特首。現在反對派將攻擊的矛頭集中對準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並提出以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來架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以便讓對抗中央的人「入閘」奪取香港的管治權。明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違基本法,是對「鄧公之問」的正面回應,也提醒香港社會各界,必須捍衛基本法「提名委員會」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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