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偉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撰文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文清晰,並引用多項普通法原則指「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基本法。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前日在電台節目中反駁,指袁國強忽視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民主程序」四個字,他強調「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都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民主程序」及「廣泛代表性」的要求云云。顯然,郭榮鏗故意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斷章取義,偷換了「民主程序」的主體,這是「狀棍」鑽法律空子的慣伎,但在討論特首普選的問題上,這種壞習慣不但會誤導市民,更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終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日前出席港大法律學院一個講座時提出,法官考慮法律條文時不應只按字面解釋,而是一併考慮法律條文的「上文下理」(context)和「立法原意」(purpose)。郭榮鏗不是法官,但這套闡釋法律的原則同樣不能違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上文下理是什麼?是「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無論是追溯基本法起草時的立法原意以至採用文本主義闡釋,當中的主體都是提名委員會,而「民主程序」正是由整個提名委員會行使。至於何謂「民主程序」,最簡單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在這個解釋之下,「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自然是排除在基本法之外,這也是袁國強文中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文清晰的原因。
余若薇、梁家傑、郭榮鏗等死撐「公民提名」的說法,是下三流的詭辯伎倆,故意隱去了基本法中提名委員會的主語,將「民主程序」從上文下理的語境中抽取出來,以此將「公民提名」硬套在基本法上,這是名副其實的基本法僭建物。
郭榮鏗又指基本法未有提及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力,又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提名的「民主程序」及「廣泛代表性」需要反映公眾意見,即不能「篩走」公眾支持的人選云云。郭榮鏗的說法令人相當驚訝,基本法沒有提及提名委員會的權力?他究竟有沒有看過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公民黨的前身不是叫「四十五條關注組」嗎?究竟他關注的是什麼?至於「廣泛代表性」指的是提名委員會的構成,而非提名時的要求。郭榮鏗的說法完全生安白造。
要求提委會具備廣泛代表性,目的是要確保提名的候選人都符合特首的資格,更重要的是提名委員會能夠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兼顧不同階層利益,排除民粹而作出最好決定,這恰恰是「公民提名」的死穴。一個連梁國雄都可以確保「入閘」的「公民提名」方案,怎可能有「廣泛代表性」?郭榮鏗的水平比起他的前任吳靄儀相差太遠,以這樣的水平竟能代表法律界,這不是很諷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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