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文鈴)為打擊不良營商手法而修訂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於去年7月19日起全面實施,條例的涵蓋範圍從貨品擴及服務,並禁止一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先誘後轉銷售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條例擴大「商品說明」的現有定義,指以任何方式就任何貨品及其任何部分作出直接或間接的顯示,例如標價;同時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禁止在消費服務交易中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並界定「服務」一詞在消費合約中的定義。
海關和通訊事務管理局為條例的執法機關,當局會因應個案的事實和證據,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消費者委員會則會以調停的方式協助消費者及商戶解決糾紛。海關、通訊事務管理局和消委會三方已設立個案轉介機制,確保所收到的查詢和投訴都能有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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