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警方自2006年起使用手提攝錄裝置記錄與治安有關的事件。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日強調,攝錄是用作案件調查、舉證、內部檢討及評估策略,如需重點拍攝個別人士,警方會於合理可行情況下預先告知當事人才開始錄影。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昨日提出書面質詢,聲稱在元旦日的公眾集會,警員與示威者衝突期間,兩名軍裝警員在場攝錄,質疑警方當時有沒有通知在場人士正在拍攝,以及有關片段會如何處理。黎棟國在回覆時指,當日警方發現有示威者涉嫌盜用機場快線的手推行李車,同時部分示威者的行為一度令在場警員相信公眾安寧可能受破壞,因此攝錄人員就此重點拍攝,強調相關過程均有根據警方指引及程序進行。
黎棟國表示,攝錄是用作案件調查、舉證、內部檢討及評估策略,警務人員如須重點拍攝個別人士,會在合理可行情況下預先告知將被攝錄的人士才開始錄影。此外,警方有清晰及嚴格的指引處理錄影資料,具調查或舉證價值的錄影片段會被視為證物處理,並會予以保留至調查及司法程序完成始被銷毀,否則均須於攝錄日期起計31日後銷毀。如有需要保留超過31天,則須經由高級警司審批,批核人員亦會每月覆檢。
「言語侮辱」警列「阻差辦公」
另外,據《明報》引述消息報道,警隊正籌備一份新程序指引,供警務人員參考如何處理被市民「言語侮辱」的情�G,警員日後在執法時若被辱罵,可先勸喻對方再施以警告,若情�G持續便可引用現有「阻差辦公」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據了解,新指引最快下月中推出,但不適用於公眾遊行集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