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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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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視換傳送制式「入屋」須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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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廣盛)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就港視涉牴觸《廣播條例》一事發表聲明澄清,指中國移動香港是採用多媒體廣播標準(CMMB),適用於「移動地點」,而並非《廣播條例》所指的「住宅或指明處所」,而港視採用的數碼地面多媒體廣播(DTMB)則適用於「住宅或指明處所」,故轉換會令本港逾5,000個「住宅或指明處所」的觀眾接收到其流動電視服務,因此會受《廣播條例》規管;提出港視應受《廣播條例》規管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亦表示,流動電視是否牴觸《廣播條例》應視乎電視有沒有「入屋」。

「通訊辦」發言人在昨晚發表聲明,指港視向通訊辦提出擬轉換其傳送標準,由一向採用CMMB轉換至DTMB,流動電視因此可以「入屋」,令本港逾5,000個「住宅或指明處所」的觀眾會接收到其流動電視服務,因此需要根據《廣播條例》的規定,領有本地免費或收費電視服務牌照。

發言人解釋,由於港視現時並未持有本地免費或收費電視服務牌照,所以才向港視作出提醒,除非港視能確保其電視服務不會被超過5,000個「住宅或指明處所」的觀眾接收,否則必須根據 《廣播條例》取得所需的牌照。

不應比較提供不同服務

發言人續稱,港視持有的綜合傳送者牌照屬《電訊條例》管轄,而《電訊條例》與《廣播條例》為兩條不同的法例,其規管範疇亦不同,並已實施多年;若任何公司擬提供的服務需領有《廣播條例》牌照,則縱使該公司已持有綜合傳送者牌照,亦不會因而獲豁免申領《廣播條例》下的牌照,「通訊辦」正與港視透過律師處理此事。

對於有指流動電視牌照條款要求覆蓋最少50%住戶,但同時限制要少於5,000住戶接收到,認為這是技術層面上不可能的任務,發言人澄清,按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營辦商的傳送者牌照施加的不少於50%人口的覆蓋要求,只適用於「移動地點」,而並非《廣播條例》所指的「住宅或指明處所」。發言人強調,由於中國移動香港與港視所採用的傳送標準不同,因此不應把先前所提供的服務與港視擬提供的服務作比較。

澄清未批准「城市」採DTMB

至於有指前電訊管理局局長已批准城市電訊(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建議採用DTMB標準以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發言人回應指,「通訊辦」相信,港視指的是由當時的電訊管理局局長於2010年2月因應拍賣用以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無線電頻譜所進行的資格審查。

發言人說,該資格審查的目的是確定最終可參與頻譜拍賣的合資格競投人,強調前電訊管理局局長並沒有就參與競投申請人所建議的服務或傳送標準作任何審核,更遑論作出批准。

發言人補充,事實上,由前電訊管理局局長於2010年2月26日發出的合資格競投人公告中清楚指出,頻譜競投及將發給成功競投人的牌照不應被理解為授權該成功競投人可提供任何受其他條例(包括但不限於《廣播條例》)規管的服務。

謝偉俊:條例一直存在

事實上,通訊局通訊事務總監利敏貞日前已曾提醒港視,若打算改變廣播制式,向全港超過 5,000個接收點發放訊號,或會變相需要領有免費電視牌照;謝偉俊亦表示,有關條例一直存在,只是過往的營運公司只保留「流動電視」的做法,以流動電話和電腦收看;但今次王維基卻表明將服務帶入屋,並提供設施方便住戶收看。他又表明,是自己在閱讀文件時發現,之前並無人提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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