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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 誠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北京大學饒戈平教授日前撰文指出,香港普選無法套用所謂「國際標準」。「佔領中環」發起人、港大副教授戴耀廷在一篇回應文章中表示,實難看到為何行政長官選舉就不需要符合「國際標準」。乍一看,在民主已經成為世界潮流的今天,饒教授竟然還認為香港的普選可以躲進小樓自成一統,以為行政長官普選不需要符合「國際標準」,實在是不值一駁。但再一細看,原來饒教授在「國際標準」前加了「所謂」二字。這兩個字意味深長。
人權公約和國際標準是目前香港社會討論得比較熱的一個話題,但對饒教授而言,這絕不是什麼新問題。饒教授早在2008年就發表了一篇題為《人權公約不構成香港普選的法律依據》的學術論文,就此進行了系統論述。當年在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擴展適用於香港時,英國特別針對「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作了保留。
直到香港回歸前,儘管人權事務委員會已經對英國的保留提出異議,但英國政府並未撤回,保留一直有效。中英就香港問題進行談判時,中國還不是「公約」的參加國,為了不使香港居民的權益因回歸受到減損,中國政府首先在中英聯合聲明表達了「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的立場,隨後又在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進一步規定了「公約」在香港繼續適用的辦法。回顧了這段歷史之後,饒教授特別寫道:儘管中國承諾在香港回歸後繼續有效的公約條款不包括第二十五條b項,但這並不表明中國政府反對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的內容以及有意維持英國保留效力的態度,而僅僅是出於對回歸前公約在香港適用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尊重,屬於一種實事求是的法律技術性安排。未免讓人以為這只是技術性地否定了國際標準。
我們再來看看到底甚麼是國際標準。關於這個問題,國際民主和選舉協助研究所編寫的《選舉制度設計手冊》講了兩點意見:
第一,沒有一套關於選舉的單一普適的國際標準,不能說一種選舉制度必定優於另一種選舉制度;
第二,國際社會的確也形成了一些原則性共識,包括通過舉行自由、平等且定期的選舉來保證成人的普選權,不記名投票且免於脅迫的原則、一人一票的原則等等,並在「公約」中得到確認。
具體到香港的普選,中國政府已經通過基本法,對因英國保留而無法在香港適用的第二十五條b項的實質內容作出了明確的承諾並予以法律保障。這也就是說,只要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就能夠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就符合了國際標準,再去討論第二十五條b項是否適用於香港的問題已經沒有太多實際意義了。
事實上,國際條約只有經過本地立法將條約內容轉化為國內法之後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普通法的一條常識性原則,從事法學研究和教育多年的戴教授不可能不知道。既然如此,為什麼以戴教授為代表的一些人在普選問題上總要強調「國際標準」呢?
在那篇論文的末尾,饒教授一針見血地指出,這種做法的實際效果就是要在基本法和人權公約之間製造矛盾和衝突,把原本已由基本法明確規定實施的普選同履行公約的國際義務對立起來,是想把普選的法律根據由國內法改換成國際公約,形成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衝突,形成以國際法來抗衡、壓制基本法甚至凌駕於基本法之上的局面,進而在實際上對抗和削弱基本法授予中央政府對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這恐怕也正是饒教授要在戴教授等人鼓吹的「國際標準」之前加上「所謂」二字的原因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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