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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排隊領選票。 敖敏輝 攝
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因此,全面推進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村級民主決策、村級民主管理和村級民主監督。
自1988年6月起,中國農民的第一部基層自治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開始實施,村民自治逐漸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開來。其發展歷程為: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村民自治被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1988年6月,民政部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鄉村選舉,村民自治開始進入制度化運作 階段。1990年以來,全國廣泛開展了村級選舉的示範活動。1992年底,各省都實行了農村基層選舉。到1997年底,全國絕大多數省份都已進行了兩屆選舉,全國60%以上的村莊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之後,各地相繼有一些關於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細節修訂,包括財務公開、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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