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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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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以法論法否定「公民提名」


卓 偉

大律師公會的政改方案,從法律角度明確排除「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一針見血地表示不能要求提名委員會「橡皮圖章」式確認候選人,以法論法,激濁揚清,澄清了一些死撐「公民提名」人士的謬論。不過,方案中的一些內容卻值得商榷,例如方案指人大決定要求提委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構成,當中「可參照」並非是要求「依樣畫葫蘆」。然而,如果是可參照可不參照的話,人大決定何必特意說明?既然特意說明顯然就是要求參照。又如方案反對提委會以過半數方式提名特首候選人,但不必得到過半數提委會成員支持,又是否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民主程序」?又能否體現提委會的機構提名和整體意志?方案又指在特首普選上加入「愛國愛港」條件,在法律上備受質疑,但中央已明確指出愛國愛港不但是政治要求,更是法律要求,等等,這些都值得社會深入討論。

大律師公會日前公布政改意見書,對於社會爭論激烈的「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公會表明,基本法規定提委會要有「廣泛代表性」,用語已明確「排除」了由全體選民組成提委會;亦明言以普通法原則「如無明文禁止,應為合法」去解釋基本法並不適當,強調不同意在一定數量選民提名、或取得有分量的政黨支持,提委會便要例行公事或橡皮圖章式認可。這清晰說明「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摑了激進勢力一下響亮巴掌

過去,有些人不斷以各種歪理、謬論支持「公民提名」,例如引用「如無明文禁止,應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套用在基本法之上,這明顯是故意混淆了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分別。私權利遵循法不禁止則自由原則,而公權力則奉行法律無授權則無權原則。普選制度屬於公權力範疇,因此任何制度都必須得到法律明確授權。根據基本法,提名委員會是行使這項權力的唯一主體,已經排除了其他機構、全體選民,以至提委會成員個人提名的選項。法律已經寫得很清楚,但一些人故意掩耳盜鈴,這次大律師公會明確重申有關法理原則,發揮了止疑息惑的效果,也暴露了一些反對派人士為了政治目的不惜扭曲法律的醜態。

大律師公會的方案,等於是摑了死撐「公民提名」的激進勢力一下響亮巴掌,他們一直指「公民提名」沒有違反基本法,企圖誤導市民,現在大律師公會的方案一針見血地點出「公民提名」就是要令提委會變成「橡皮圖章」,揭露其違法違憲本質,這對於激進勢力來說是一大打擊。原因是在即將舉行的「佔中」商討日,激進勢力已經表態全力支持「學聯」與「學民思潮」的「公民提名」方案,現在大律師公會判「公民提名」死刑,勢將影響其方案的支持度。難怪事後激進勢力大力反撲,「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批評大律師公會不尊重基本法維護市民政治權的法治精神;「人民力量」陳偉業質疑公會「閉門造車」;工黨李卓人認為公會的意見是把政改複雜化。大律師公會一向受到反對派的尊崇,現在因為其否決「公民提名」就反面不認人,只能說公會是擊中了他們的死穴,也暴露了這些人的不堪面目。

三個問題有待商榷

但要看到,公會方案中的一些內容也不無商榷之處:一是方案指人大決定要求提委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構成,當中「可參照」並非是要求「依樣畫葫蘆」。根據2007年12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即工商金融、專業、勞工宗教及政界四大界別。「可參照」是一個中國法律經常用到的字眼,帶有指示性作用; 「參照」亦可拆為「參考」與「照樣」,意思是必須參照的意思。就是從普通法的慣例分析,英文的「可」字May,含有Must或Shall(必須)的含義,「可參照」其實就是須參照的意思。如果將之理解為可參照或可不參照,人大決定又何必特意寫入?既然人大決定明確表示「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構成,就是要求將來的提委會應該保留選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是大律師公會認為提委會的提名門檻必須低於百分之五十,並指「民主程序不等同簡單大多數」,倘要求少數服從多數選出候選人,就是「一個選舉、篩選、預選,已經不再是提名」。固然,對於提委會的提名門檻問題社會有不同看法,但有兩個前提卻必須明確:一是提名必須是機構提名,彰顯提委會整體意志;二是提名程序必須符合民主程序。這兩點也是基本法的要求。因此,如果不需要過半數提委會成員支持就能夠推舉出特首候選人,這明顯只體現到少數委員的意志和選擇,而非提委會的整體意志和機構提名。至於民主程序的問題,在學理上當然可以討論,但按一般的理解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由提委會的成員投票產生。

三是特首必須愛國愛港的問題,公會認為在普選上加入愛國愛港要求,在法律上備受質疑。然而,特首須愛國愛港不但是政治要求,更是法律要求,今年三月北京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更分別在參加港澳政協聯組會議及港區人代團會議時提出中央對香港普選問題的「一個立場、三個符合」,並點出「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這不僅是政治標準,也是法律要求」,並坦言:「放眼世界,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都不可能接受其轄下的任何地方政府選出一名與中央政府對抗,甚至宣傳要推翻中央政府的地方首長。這是一個起碼的政治常識。」

事實上,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須宣誓效忠,也需履行「雙負責」、「雙效忠」的職責,即「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並非突然無中生有的要求,而是不說自明的政治倫理,也是基本法的明確規定,試問又何來法律上備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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