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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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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莫問全部真相


潘國森

香港已經長時間沒有執行死刑,這個違反主流社會價值觀的做法,是香港殖民時代跟隨宗主國英國的法律改革所致。過去香港死刑用絞刑,以粗繩吊死犯人。辦法是死囚站在絞刑台上,粗繩環頸,然後腳底的活門打開,人向下跌,窒息而死,亦有說是頸椎折斷而死。

小時候聽說,每次法官宣佈判犯人死刑,都是說:「判犯人環首刑,直至氣絕為止。」這個就有故事可講了。話說香港開埠初期,法官只講「環首刑」。有一回,一個有錢有勢力的人殺人罪成,被判環首刑。到了執行之時,繩圈套頸,忽然其代表律師喝停。行刑官聽話,沒有打開死囚腳底的活門。然後,律師說「環首」一事已辦妥了,可以放人。行刑官無言以對,殺人兇手由是逍遙法外云云。於是後來香港的法庭凡判死刑,法官都要在「環首刑」之後,補充說「直至氣絕為止」,以免再給狀棍捉字虱!

長大以後,覺得這個故事相當無稽!過去,香港的法庭以英語為官方語言,即使證人用廣府話或任何一種中國方言回答控辯雙方的盤問,都要由傳譯員譯成英語,才可作準。而且,法庭不是周星馳電影《審死官》那樣荒唐,若說一句捉字虱閒話可以扭轉乾坤、起死回生,「我未之信也」!

現時香港仍按英國傳統,將律師分為訟務律師(barrister)和事務律師(solicitor)兩個不同的「行當」。執業律師縱使具備兩個行當的資格,在同一時間只能註冊幹其中一種活。

又因為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在香港「事務律師」的官方叫法是簡簡單單「律師」二字,「訟務律師」則叫「大律師」。曾有人提議正名,「事務律師」尤其支持。「大律師」則反對,「桌面上」的理由是社會大眾都習慣了「律師」和「大律師」的分類,改名會造成不便云云。我相信「�^底」的原因卻是「既得利益者」不肯放棄那因錯誤翻譯而不應得的待遇。

時至今日,香港仍有許多barrister強調自己的行當是「大」。說得輕,是「誤導」當事人(client);說得重,就算是「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了。我親耳聽過一位「大律師」向電話筒的另一方說:「我叫一個『律師仔』幫你跟進。」所謂「律師仔」實指solicitor,他老人家是「大律師」,其他「不大」的律師自然是「律師仔」了!

曾經聽一位「大律師」指點晚輩幹這行的竅門,法庭上不需要發掘事情的所有真相,只需要提及最能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細節便是。

話說有人被控告咬掉了受害人的耳朵,辯方律師在盤問目擊證人時,不停追問證人有沒有親眼見到被告做了這事,證人答道不是親眼看見。到此為止,辯方律師表現良好。但是他畫蛇添足,問證人既然沒有親眼看到咬耳的過程,怎麼有膽做證?證人答道:「我看見被告從口中吐出一隻血淋淋的耳朵。」那「大律師」於是津津樂道,我聽完之後心裡卻有點不舒服。

小時候常聽人說,香港的律師是「有牌蠱惑仔」,雖然未能代表全部事實,卻能反映市民對部分玩法害民法律專業人員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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