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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3年末吳春霞接受採訪時就表示,對此次訴訟充滿信心。駱佳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駱佳 綜合報道)曾因「被精神病」而推動《精神衛生法》出台的維權明星吳春霞前日獲得勝訴。她在沒有精神病司法醫學鑒定下,被公安機關送進精神病院132天,而引起全國熱議。河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公安機關將吳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屬違法。
2004年起,吳春霞因遭到家暴和婆家不公正的對待,開始上訪維權。2008年7月16日,吳春霞曾因上訪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簡稱「第六分局」)的民警帶走,在沒有任何司法醫學鑒定的情況下,將其送進了精神病院132天。2009年,吳春霞出院後,將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參與送治的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辦事處告上法庭並勝訴,獲賠近15萬元人民幣。
2012年10月她對「第六分局」進行訴訟。她說:「我現在很興奮,我覺得法院的這個判決很公正。」她回憶精神病院的132天,說自己過得「生不如死」,每天被迫吃各種藥,還要接受電擊、針刺等治療,她自殺了好多次。「那132天讓我失去了太多,身體垮了、家也沒了、孩子被判給了前任丈夫,我必須為自己討個公道。」
吳春霞的律師藺文財表示,下一步將會�茪熏飢U吳春霞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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