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4年5月26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廿四味:違法豈能「不反對」?


卓偉

行政長官梁振英日前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批評「佔中」違法,並表明當局不會向要求癱瘓香港金融中心者發出集會示威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日前指出,這是合乎常理和邏輯的、顯淺的道理。然而,合乎常理和邏輯的道理,一涉及到政治,有些人往往就會失去常識和理智。對於「佔中」,各界大可有不同看法,但不論觀點如何也不可能改變其違法本質,就等於不論是劫富濟貧或是劫貧濟富,搶劫都是違法行為一樣,並不存在疑義。

另一個顯淺的道理是,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遊行活動都受到《公安條例》規管,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活動舉行前最少七天向警方提出通知,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條例目的是讓警方知悉遊行和集會的內容,以便與主辦者溝通和協商,確保公眾活動在和平及有秩序的情況下舉行。

當中有兩點必須明確:一是「不反對通知書」並非是行禮如儀,警方會「合理考慮」有關申請,評估活動會否影響交通行人,例如活動提出要連續兩日在中環交通要道舉行,其間需要全面封路,警方自然不會同意;又如活動要霸佔街道或政府建築物,要萬人癱瘓中環,這些違法行為更加不會接納,否則就是知法犯法。二是儘管警方接納有關申請,但基於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等考慮,警方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作出禁止、提出反對或施加活動條件。《公安條例》的第14條第1款更規定: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反對舉行某公眾遊行,可反對該公眾遊行的舉行。」即是說儘管有「不反對通知書」,也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

「佔中」行動絕對不會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的理據是十分清晰的。就算「佔中」搞手故意改個名字,說是數千人到中環集會云云,字面上雖然沒有違法,但只要警方發覺有關行動是掛羊頭賣狗肉,實際對交通和路人安全構成威脅,破壞社會秩序,都可以立即停止有關活動。特首指出「佔中」不可能獲「不反對通知書」不但是符合邏輯,更是維護本港的法治。如果當局為「佔中」發「不反對通知書」,等於是為犯法行動「開綠燈」,香港還是法治社會嗎?美國政府會批准「佔領華爾街行動」嗎?

相關新聞
財爺批拉布者搵「退保」做棋子 (圖)
李慧瓊倡改議事規則罰違規議員 (圖)
長毛:CY應謝拉布 學者:「三丑」過火瘋狂
梁美芬:拉布剝奪落區時間
吳克儉提醒師生勿犯險「佔中」 保老師同學人身安全 (圖)
林武:市民認同愛國愛港人士任特首 (圖)
譚耀宗盼市民發聲齊反「佔中」
「真普聯」另起爐灶搞民調
政協委員:應從大局出發
盧文端籲溫和反對派卸「公提」包袱 (圖)
證醫失誤 劉美娟哭兒遭「誤殺」 (圖)
話你知:事件糾纏九載 年初開始聆訊
2醫生涉專業失德裁決 (圖)
九東醫網倡職安 工傷率最高變最低 (圖)
80%人誤當腎病體虛難工作 (圖)
九成港女 照鏡怕傷心 (圖)
張建宗:廣東計劃已批準1.6萬長者
曾德成:世園會香港園展天然山林 (圖)
500基層振翅 (圖)
陳茂波:公眾挺元朗南建屋2.6萬伙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