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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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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協鬼祟聘「櫃�^」不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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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任宏表示,已指令違規機構刪除已收集的個人資料。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個人資料私隱公署表示,48宗個案中涉及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等為人熟悉的機構及上市公司,其中教協僅以「教育團體」的名義聘請櫃�^服務員。公署指它們的回應可分為四大類,包括「承認責任」、「對法規無知」、「歸咎招聘媒體」及「辯解」。公署已向相關僱主分別送達正式調查結果及執行通知,僱主須在收到執行通知的2個月內刪除已收集的個人資料,以及制定刊登招聘廣告的政策。

四大類「辯解」均欠理據

個人資料私隱公署表示,有18宗個案「承認責任」,即僱主確認刊登匿名廣告作招聘用途,但沒有進一步解釋,包括「FT Laboratories Limited」、「Mok Siu Kee Limited」等。回應「對法規無知」的個案則有13宗,包括教協曾以「教育團體」的名義,為其旺角及銅鑼灣的辦事處聘請櫃�^服務員。公署指該些僱主承認刊登匿名廣告作招聘用途,並將違規歸因於無知、疏忽、誤解法律規定,但強調無知、疏忽、誤解法律規定均不可能是有理據的辯解。

至於回應「歸咎招聘媒體」的個案有10宗,僱主除了承認刊登匿名廣告作招聘用途,亦認為招聘媒體應告知或提醒他們其廣告內容不當,如「JR Art Education Centre」等,公署指即使刊登廣告者歸咎招聘媒體亦不能令他們從條例的法律責任上置身事外;有7宗個案則向公署「辯解」,不同意其招聘廣告違反法律規定。例如,「Fine Art Packaging Limited」解釋招聘媒體將其公司簡稱「Fiart」錯誤地在廣告上刊登成一組數字,但公署專員認為就算「Fiart」正確地刊登在廣告上,也未能提供足夠及不含糊的資訊讓求職者識辨僱主是「Fine Art Packaging Limited」,故仍是違反私隱條例。

公署已根據條例第47條及50條向該些僱主分別送達正式調查結果及執行通知,指令他們刪除已收集的個人資料,以及制定刊登招聘廣告的政策,包括禁止使用匿名招聘廣告收集求職者的個人資料。有關僱主在收到執行通知的2個月內,須分階段完成上述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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