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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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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佔中」簽意向 已觸犯多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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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團體頻繁發起「反佔中」示威遊行。

「佔中」主事人力次搬龍門,催谷「6.22投票」,希望找一個比較「冠冕堂皇」的借口,繼續推動違法「佔中」。有法律專家針對反對派已公開的「佔中」手法和細節,向本報記者分析,儘管「佔中」未發生,但根據香港法實行的普通法,鼓吹「佔中」以至簽為「佔中」意向書者,已涉嫌觸犯煽惑、教唆和串謀等刑事罪行。

該名法律專家指出,首先,宣傳「佔中」,已涉嫌觸犯煽惑罪:煽惑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源於判例Higgins(1801)2East5。1801年,被告人唆使某人家的一名僕人去偷竊主人的東西,僕人拒絕了這一要求。該案法官在該案判決中將煽惑他人犯罪正式確立為普通法罪行,這是英國煽惑罪的第一個案例。

國外不乏案例可循

另一案例是Most([l881]7QBD244):1881年,被告人在報紙上發表了一篇鼓勵和宣揚將暗殺作為革命手段的文章,被判定構成煽惑罪,即就算沒有特定的煽惑對象,也可以被認定是教唆行為。戴耀廷等通過發表文章、公開演講、組織訓練營等方式鼓勵、慫恿他人違法長期「佔領」中環要道,組織「佔中」的行為,已符合煽惑罪的行為要素。即使「佔中」未實際發生,宣傳「佔中」 仍構成煽惑罪。

同時,根據0'HadhmaiLL[1996]CrimLR509案,簽署「佔中」意向書涉嫌觸犯串謀罪:1996年,身為北愛共和軍成員的被告人和他人協商,若北愛共和軍決心繼續在英格蘭進行武裝鬥爭的話,他們將生產製造炸彈,供北愛共和軍使用。雖然最後北愛共和軍和英國政府達成停火協議,但被告人仍被判定構成串謀罪。

是次判決反映,如協議各方明確同意為實施協議罪行設定條件,即在某可能發生的事件出現時才實施罪行,也構成串謀罪。從串謀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簽署「佔中」意向書並選擇參與「公民抗命」行動,意味蚚掘p人與「佔中」行動組織者之間達成共同實施「佔中」的協議。如該協議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則協議行為本身已構成可在香港審訊的罪行。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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