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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左),國金一期(右矮)。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控方昨在開案陳詞指,許仕仁2000年至2003年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期間,沒有申報他與新地之間的關係,但同一時間許卻投票贊成積金局與新地關連公司續租國金一期辦公室,是嚴重的利益衝突。相反,時為積金局董事的金管局主席任志剛,由於曾提議積金局租用金管局位於國金二期的辦公室,故在積金局的投票中主動棄權,以避開利益衝突。
控方透露,積金局早期租用新地關連公司IFC Development Ltd旗下的中環國際金融中心一期辦公室,租約於2003年到期,當時積金局委聘的獨立物業顧問建議積金局續租,認為當時香港爆發沙士,樓巿下滑,不是置業好時機。
控方指,2003年5月12日積金局財政委員會及行政委員會開會,就續租事宜收集委員意見,當時許仕仁則缺席,當時積金局董事之一、金融管理局主席任志剛,因曾代表金管局建議積金局租用金管局位於國金二期的辦公室,故任沒有被邀請出席會議。
續租6年租金超1億
其後積金局各董事以書面形式進行投票,任志剛因為出現利益衝突而棄權,相反許仕仁則投贊成票,最後董事局以14比0,一致通過續租。租約為期6年,月租140萬,6年租金超過1億元。
控方:許解釋變得更糟糕
控方透露,許於2009年12月接受廉署調查時,解釋為何沒有向積金局申報利益衝突,是因續租不是他負責處理,且考慮到續租可以避免再花一筆搬遷費及裝修費,因此投贊成票。他又解釋雖然當時正與新地商討顧問協議,但由於協議條款未正式落實,故他不認為事件涉及利益衝突。不過控方認為許的解釋反而更糟糕,因為許當時正希望與新地達成最有利他的顧問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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