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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控方指許仕仁夫婦於2003年2月14日遷入禮頓山豪宅,從沒支付分毫租金,許於2010年被廉署召見時,強調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期間是依時支付兩個單位合共11萬元的月租,只是於2003年4月因主人房廁所爆水管,弄致房間水浸,污水混雜泥土損毀主人房內的一切訂造傢具,需要3星期至4星期維修清理,怎料同年6月又第二度水管爆裂,再次漏水,再花上兩星期搶修,對他夫婦構成重大不便,他乃要求新地減除該數個月的租金,作為對他夫婦的賠償。
新地紀錄 許無發投訴信
主控官Perry質疑許仕仁的解釋,因為許提及的爆水管時間根本不符合,以及漏水情況亦非需時4星期維修。因為許聲稱第一次爆水管發生於2003年4月,但根據許發信予新地旗下的物業管理公司的內容,是讚揚禮頓山物業管理員工於3月份能迅速及有效地清理污水,顯見水浸事件毋須要花上4星期維修時間。
此外,許聲稱第二次漏水發生於2003年6月間,但事實上根據新地物業公司的紀錄顯示,第二次漏水是發生於同年9月。另從新地的紀錄中,該兩次爆水管及漏水,許仕仁從沒有發信投訴,亦沒有反映個人不滿,更沒有要求新地作出任何減租賠償。
控方指許仕仁自2003年2月14日入住禮頓山後,直至2005年7月1日為止,都沒有支付兩個單位合共11萬元的月租,2年零5個月即共涉及豁免320萬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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