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許仕仁擔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期間獲得新地其中一項優待,是兩筆各90萬元及150萬元的無抵押貸款,許甚至成功要求第二筆貸款的首年只償還利息,毋須還本金。 控方認為借貸及要求暫時只償還利息,本身並無問題,但事件卻發生在一名公職人員身上,許仕仁當時作為積金局行政總監,接受了他人的恩惠,結果他有責任還錢,而命運亦受人支配。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許仕仁2000年1月17日收到積金局聘書,他於同月25日回覆表示願意接受聘任,但兩個月後他接受了新地子公司忠誠財務提供的90萬元無抵押貸款,同年4月1日貸款正式存入其戶口,還款期36個月。至2003年5月他連本帶利還清之時,亦是其以積金局行政總監身份投票支持與新地關連公司續租的同1個月。
第二筆150萬元的貸款為2001年12月,本金於翌年1月2日存入許的戶口,許更成功要求首年只償還利息,毋須還本金。至2006年1月連本帶利清還,當時許已成為政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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