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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國際 杜勁松博士
5月份,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了新版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進一步便利跨境擔保活動,推進擔保項下資本項目可兌換水平。央行上海總部亦發佈自貿區分帳核算業務實施細則,為在試驗區先行先試資本項目可兌換等金融領域改革提供了工具和載體。但是,前述兩份重要文件在跨境證券投資項下並未有進一步開放舉措。
例如,跨境擔保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未經外匯局批准,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這一規定實際上極大地限制了企業先通過海外債券、股票市場籌集資金,然後再回流內地使用的難度。而在自貿區分帳核算業務細則中,第十四條規定自由貿易帳戶可辦理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資金結算,未含證券投資。第二十條則做出進一步限定,同一非金融機構自由貿易帳戶與其開立的境內其他銀行結算帳戶之間所允許的資金劃轉,並不包括證券投資(但允許償還自身名下且存續期超過6個月(不含)的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人民幣貸款)。
以實現真正資本項目開放
跨境證券投資是資本項目開放最關鍵的內容,沒有跨境證券投資的便利化,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資本項目開放。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特別是日圓國際化的教訓),內地作為轉型經濟體系和外匯儲備大國,一方面需要協調好貨幣政策、匯率制度和資本項目開放的這三大核心改革主題的順序,考慮其相互影響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按照漸進可控的原則分類推進改革。
可類似滬港通機制控風險
根據自貿區「可複製」、「可推廣」的理念,內地可以考慮在自貿區帳戶試點跨境證券投資。從投資便利化的角度,下一步可以考慮對自貿區帳戶合併QFII/RQFII/QDII額度體系,施行軋差管理。具體做法可類似於目前滬港通機制,不同之處是滬港通其實是由上交所、港交所分別持有相關額度並統一軋差,而在自貿區則可由單一機構持有額度並統一軋差。
從風險管控角度,要求機構必須註冊於自貿區,並按照機構淨資本規模為基礎批覆額度,並可繼續針對公募、私募產品實施不同的資本鎖定限制(或徵收托賓稅),提高內地抵禦短期熱錢衝擊的能力。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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