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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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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監督自治權有充分法理依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熊君慧、李望賢)香港部分人針對白皮書中有關司法部分提出了質疑,鄒平學在訪問中指出,中央對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

人大有權解釋監督實施憲法

鄒平學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解釋包括基本法在內的國家法律,對香港本地立法審查備案權和原有的法律的審查權、作出有關特區事務的法律問題的決定權。

他續說,基本法是授權法,中央和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是授權和被授權的關係,這種關係表明,授權者擁有完整的管治權是授權的前提,且作出授權後,授權者對被授權者必然具有監督權。但是,對於中央的管治權力,社會上存在模糊認識,即使是中央政府任命的司法人員也對中央的釋法權力存在模糊認識或者認識偏差。

剛果案證港司法對釋法有正確認識

鄒平學強調,「人大釋法的權力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法治的構成部分,尊重香港法治就必須尊重人大釋法,何來『影響法治』?」令人欣慰的是,自從特區終院就剛果(金)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以來,香港的司法機關對於人大釋法的權威有了正確的認識,對於人大釋法的心態也趨於平和與理性。

2013年4月8日,特區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出席一個法律講座時表示,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香港的法院都會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所約束。鄒平學表示,馬法官的表態代表了法官對人大釋法權威地位的正確認識,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說過:「不是因為我的判決是正確的,所以它才是終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決之所以是正確的,是因為它享有終局性。」這段話或許是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解釋權及其解釋決定的一個很好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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