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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英豪
黃英豪博士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把他們都視為香港政治體制之下的一分子,提出了就職需要宣誓的法定要求。國務院總結「一國兩制」實踐白皮書,把法官和司法人員都列入「治港者」之列,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實際情況,也符合常理及國際通常做法。而且,既然他們在就職時宣誓了要效忠基本法和香港特區,自然就要負起相應的責任了。律師會會長林新強日前有關看法,只是按照基本法以及常識的闡述,並無錯誤。
各級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是否屬於「治港者」,近日在法律界中引起了不少爭議。有人聲稱,中央最新發表的白皮書,把法官和司法人員列入「治港者」之列,是破壞了司法獨立。我認為這種觀點是對基本法和白皮書的一種錯誤解讀。
正確理解法官「政治中立」
首先,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分為六節,分別規定了行政長官、行政機構、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區域組織、公務人員的職權等問題,第四章第六節第一零四條更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該條文把上述人士並列起來,就是把他們都視為香港政治體制之下的一分子,而且提出了就職需要宣誓的法定要求。因此,白皮書把他們都列入「治港者」之列,是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實際情況的。
當然,基本法所提的這個「政治體制」所提到的「政治」,是一個法律的概念,泛指整個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和香港社會一般人所談的「政治」的概念有所不同。的確,法官和司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是需要保持「政治中立」,但所謂「政治中立」的涵義,應是指不受行政、立法等其他機構的干擾,並非是完全脫離於香港的政治體制之外。
法官和司法人員也屬於管治階層,這也是符合常理及國際通常做法的。法治的英文是「rule of Law」,是依照法律來治理的意思。既然是用法律來治理,履行法治重要職能的法官和司法人員,當然也是治理者之一了。因此,我認為律師會會長林新強日前對此的有關看法,只是按照基本法以及常識的闡述,沒有甚麼錯誤之處。
基本法保障司法不受干擾
至於把法官和司法人員列入「治港者」,要求他們肩負其「正確理解和觀察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是否會令法官和司法人員受到政治壓力而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傳統,我認為上述的擔憂是不必要的。
基本法明文指出: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官及司法人員可以依法執行職務,不受其他機構的干擾。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第八十九條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基本法這些條文,都為法官和司法人員不受任何干擾而獨立履行職責,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而且,既然他們在就職時宣誓了要效忠基本法和香港特區,自然就要負起相應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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