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祖國啟動香港民主發展:中央在「一國兩制」方針下授權香港在回歸後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中央的對港政策乃香港民主發展的前提、契機和基礎。
■香港的民主政體不同於主權國家的民主政體: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或「絕對自治」,中央擁有國防、外交和其他一系列權力,香港不享有「剩餘權力」。
■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決定權在中央: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區,高度自治不表示香港可以自行設計和決定香港的政治體制。
■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規範香港的民主發展:香港民主發展必須在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內推進,聯合國的《公約》只具參考價值。
■民主發展與「一國兩制」相互配合:香港的民主發展須要從落實「一國兩制」的大局中予以處理,不能抽離或孤立處理,而民主發展只需考慮「國際標準」的說法不符合「一國兩制」精神。
■「永久性居民」乃民主政體的主體成員: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才享有政治權利,主要體現在選舉、提名和參選權之上。
■提名權、參選權和投票權分開處理:藉此確保愛國者治港、均衡參與、防範福利和民粹主義等。
■選舉結果必須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香港民主選舉必須配合和支持「一國兩制」的事實,選舉結果必須有利於「一國兩制」的實踐和國家與香港利益的促進。
■混合性的選舉辦法:為保護原有資本主義體制、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和包容各類聲音,香港回歸後採用多元複雜的選舉方法。
■維持現狀乃重要考慮:為回應回歸前港人懼怕「改變」的心態,任何重大選舉辦法的改變都必須得到中央、行政長官和三分二立法會議員支持
■民主發展過程冗長:各方利益立場分歧大,建立共識頗為困難。
■香港具有民主發展的優越條件:香港具備法治、人權、自由及善治等「好東西」,為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提供民意基礎。
■民主發展和平穩步進行:港人的保守心態會對任何激烈和暴力行為造成制約。
■民主發展的開放性:香港民主發展的結局難料,即使立法會走向全面普選,功能團體選舉仍然會以某種形式保存。
■民主發展不是改變社會和經濟體制的工具:香港原有社會經濟制度和重要公共政策,在基本法中得到憲制性法律保障,並發揮穩定人心作用。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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