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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紹興稱,由於本港從來不容許律師包攬訴訟,因此集體訴訟無法在本港推行。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美國允許「同股不同權」,市場人士認為因為美國有「集體訴訟」可以保障投資者,而由於本港沒有集體訴訟制,若本港市場引入不同投票權架構,有意見認為小股東權益一旦受損,或不滿公司的管理,也不能向上市公司管理層行使股東權力,將有關管理層「趕出局」。在香港未引入集體訴訟情況下,市場最關心的是如何保障小投資者。
不涉刑事行為 難提索償訴訟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昨表示,靠目前本港法例及證監會的監管,是可以對付上市公司高層的違法行為,但在一些不涉刑事的行為上,在沒有集體訴訟制下,將不能讓小投資者在利益受損時提出索償訴訟。
他指出,在美國,若有公司上市後被發現隱瞞甚至造假,屆時美國的小股東可以集體訴訟,而責任就在投資基金及相關公司身上。本港方面,證監會亦可以向違規公司施加罰則,例如某公司作出了虛假披露,監管當局可循刑事或民事去控告。
不過,有些公司高層可能不涉及刑事或違規,譚紹興指出,若推行不同投票權架構,卻又沒集體訴訟制,投資者利益保障必須落在監管單位上,故今次的諮詢一定要釐清如何保障投資者利益。
或只准專業投資者才能買賣
他建議,未來可能如創業板及衍生金融產品的投資者一樣,必須要簽署確認風險自負聲明,或者只限獲確認的合資格專業投資者,才能買賣不同投票權的股份。本港要引入集體訴訟制難度亦極高,由於本港法律是根據「普通法」,從來不容許律師包攬訴訟,因此集體訴訟無法在本港推行。
美國市場除了有集體訴訟制,同時亦要求各上市公司設有一些自我約束機制,讓多重投票權股份須轉回一股一票的股份。例如多重投票權股份的實益擁有權被轉讓;公司創辦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多重投票權股份少於5%;在上市一段特定的時間之後;若已發行的多重投票權股份,低於其股本的20%;創辦人退休/喪失工作能力/去世等等,在上述情況下,多重投票權股份就要轉回一股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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