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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就港交所推出的「不同投票權架構」諮詢,業界對此意見不一,反對意見主要是擔心小投資者利益無法得到保障。港交所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昨表示,目前證監會亦有行動保障投資者,但若涉及集體訴訟,本港就可能需引入及修改法律。
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認為,集體訴訟權茲事體大,一旦引入本港,其他行業也會要求適用,勢必顛覆了目前本港整個法制。他相信,由證監會出面對違規公司控訴已有很大阻嚇力。
譚紹興:業內不少轉軚支持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表示,「同股不同權」機制現時在港仍未能獲廣泛認同,但自阿里巴巴公布赴美上市計劃後,的確多了業內人士「轉軚」,支持本港引入不同投票權架構。目前各方最大的疑慮是本港沒有集體訴訟權,難以保障小股東權益,相信只要本港引入類似機制,證監會最終會讓新機制通過。
德勤中國全國上巿業務組聯席主管合夥人歐振興表示,隨着巿場不斷向前發展,本港若要持續吸引內地公司來港上市,以容納更多不同類型企業和業務模式,上巿條例有需要檢討以配合。
歐振興:可建新機制達雙贏
歐振興指出,既然美國能夠接納雙重股權架構,香港在保障股東權益為大前提下,也可以考慮建立一些機制,平衡持有不同股票份額股東的權益,例如擁有更多投票權的股東其股票禁售期可能會較長,或者相關的股票類別會買少見少等方案,以求不同股份類別的股東的利益可以取得較佳的平衡,達致雙贏的局面。另方面,本港也可考慮建立多重股權上市的法律架構,並將相關的風險納入考慮範圍。
法改會建議港引入集體訴訟
香港目前並無集體訴訟機制。在2009 年11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引入該機制刊發諮詢文件。至2012 年5月,委員會刊發報告,建議採納集體訴訟機制。在該報告中,「涉及證券的案件」列為可能適合採用集體訴訟程序的案件類別之一。律政司已成立跨界別工作小組,研究和考慮報告書的建議。
小股東可向公司提私人訴訟
目前,聯交所上市公司的少數股東可在香港法院對上市公司提出私人訴訟,請求法院頒令不公平損害補救辦法,或提出衍生訴訟。如屬前者,公司(包括非香港註冊成立的上市公司)股東可以公司處理事務的方式正在或曾經對所有或部分股東造成不公平損害為由,請求法庭頒發適當命令。在衍生訴訟中,公司任何股東在法庭許可下,可代表公司就另一方(例如董事)對公司作出的不當行為採取法律行動。兩種訴訟均具有法定效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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