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中共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主任王長江。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人民政協專刊訊 全國政協委員、中共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主任王長江近日撰文指出,有必要沿着三中全會確定的方向,從加強權力制約和約束的角度,就諮詢權、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適當分離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把諮詢權和一部分監督權賦予政協組織,並在憲法和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
王長江指出,這些年來,協商民主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作為國家民主政治發展的標誌和象徵,協商民主也必將被國際社會當作判斷和評價中國民主發展狀況的依據和標準。而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至少在兩方面留下了探索協商民主制度化的巨大空間:一是權力制約方面;二是國家治理方面。
可考慮單獨列出決策諮詢權
王長江表示,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體系。在堅持中共領導的前提下,不同的權力由不同的具體主體來行使,是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的方向和對權力實現有效約束的關鍵。
「怎樣對不同的權力進行科學區分?綜觀各國經驗,可以觀察到一種帶普遍性的現象:在現代社會決策日益精細化、專業化的情況下,充分的諮詢越來越成為決策科學化必不可少的部分。諮詢權與其他權力日益分離,似乎是一個趨勢。在我國,黨委、政府、人大和紀委分別承擔着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功能。除了這幾種權力的劃分本身仍需要進一步科學化外,特別需要提出的一個問題:可否考慮把諮詢權單獨列出,明確賦予政協?這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他說。
建議諮詢權「入法」
而在國家治理方面,治理和管理最大的區別在於管理的主體是單一的,治理的主體則是多元的。因此,治理必然地包含着自治、共治的內容。考慮把諮詢權和一部分監督權委託給政協,無疑是一個符合國家治理現代化方向的選擇。與其把力氣花在建立新的智庫上,不如充分挖掘政協現有的智庫功能;與其讓體制外的監督無序發展,不如讓體制內的監督名副其實地發揮作用。
王長江建議,為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有必要考慮把諮詢權和一部分監督權賦予政協組織,並在憲法和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政協擁有國家和政府重大決策的諮詢權;形成相應層級的重大決策必須事先在政協履行諮詢程序;在作出任何重大決策之前,都應以各種形式充分聽取政協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