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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資料圖片
相撞前一分鐘瞭望可發現對方 有責任採取措施避免出事
前年10月造成39人死亡的南丫海難,兩名肇事船長被控誤殺案,昨有一名女陪審員退出,重選一名男陪審員替補後正式開審。控方昨日開案陳詞指出,系統能證明兩船當時應可以見到對方,若兩名船長有保持適當瞭望,在相撞前一分鐘已可見到對方,並有責任採取措施,即使他們真的看不見對方燈號,亦可觀察雷達,如因未能見到對方而撞船,「是不可原諒的藉口。」 ■記者 杜法祖
控方開案陳詞簡介撞船事件後,向陪審團派發行內術語詞彙表,又講解海上避撞規則,指若兩名船長有保持適當瞭望,在相撞前一分鐘已可見到對方,惟兩人的行為「在明顯的潛在危機下」是「根本及危險的違規(fundamental and dangerous breach of regulation)」。
派術語表助理解案情
其中一名女陪審員昨晨向法官祈彥輝提交文件,因健康理由獲解除職務,由新選出的男陪審員取代,案件之後正式開審。主控官布思義首先簡介撞船事件,再向陪審團派發寫有有關船隻部分及航向等術語的詞彙表,包括「starboard(右舷)」及「port(左舷)」等。指一般人不懂這些詞語屬正常,安慰陪審團不必為未能完全理解其陳詞而擔心或尷尬。不久後更會實地考察,以助他們理解現場地形等。
控方陳詞指兩船相撞前一分鐘為關鍵時刻,有證人見到南丫IV號及海泰號分別已亮起右燈及左燈顯示轉向,系統亦能證明兩船當時應可以見到對方,兩船長有責任採取措施。即使他們真的看不見燈號,亦可觀察雷達,如因未能見到對方而撞船「是不可原諒的藉口」。
兩船長被批違基本守則
控方又指根據國際海上避撞規則公約,兩船相遇而涉及碰撞危險時,兩船均須向右轉變航向。南丫IV號雖有轉右,但轉向幅度不足及太遲。而海泰號當時正以南丫IV號雙倍速度航行,沒減速之餘更將航向稍稍轉左,絕非計算上的錯誤。斥兩船長違反基本及重要的避撞守則。
控方今開始傳召海事專家、水警及乘客等共29名證人,其中海事專家Captain Third將就雷達數據及兩船航行路徑等作供,證明案中兩名船長未有做到盡量避免碰撞的最低要求。
首被告「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及次被告「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各否認39項誤殺、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及罪名相同的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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