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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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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巨貪」張新華貪3.4億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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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華在法庭聽宣判。 本報廣州傳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曾引起轟動的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白雲農工商)總經理張新華貪腐案,昨日在廣州中院一審宣判。法院判定張新華犯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悉,「廣東巨貪」張新華貪腐額高達3.4億,創廣東官員貪腐新紀錄。

隱蔽手法侵吞國有資產

據檢方介紹,張新華侵吞國有資產的手法比較隱蔽,自1998年開始,張新華以「保護」國有資產為名,主持成立了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廣田公司)。不過,名義上廣田公司由白雲農工商監管,但事實上由張新華控制。在此期間,張新華等人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權等手段,將白雲農工商及其附屬公司的大量國有資產轉至廣田公司名下。2005年,廣田公司的法人和股東發生了幾次變化,張新華等原股東將手上的部分股權轉讓給新股東。他私自違規成立了私營性質的廣州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新雨田公司),幾經變動後張新華佔25.4%的股份,折合7,200餘萬元。在新雨田公司併購廣田公司後,全面接收廣田公司賬面資產,就這樣,廣田公司名下近3億元原屬白雲農工商的國有土地和房產就全部被私有化。

除侵吞國有資產,張新華收受賄賂的金額同樣巨大,一個人就收受了9,700多萬元的巨額賄賂。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張新華因涉嫌嚴重的經濟犯罪被依法移送公訴機關處理,且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張新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根據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廣州中院一審對張新華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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