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熾華
上任將近一年的香港大學校長馬斐森醫生,近日開腔評論特首梁振英在《施政報告》對港大《學苑》鼓吹「港獨」的批評時,說「感到少許驚訝」,說他「未看過有關(學苑)刊物不評論內容,但尊重學生會的自主,亦尊重教職員和學生的言論自由」云云。作為大學校長,到任一年,「未看過」在學校和社會興風作浪、散播在香港搞分離主義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港大刊物《學苑》,這是真的嗎?對教職員和學生無心科研和讀書,成為「佔領中環」危害香港繁榮穩定的策劃者、發起者、馬前卒並使港大淪為三流學府,不失職了嗎?馬斐森如果不是扮作政治鴕鳥,就是政客的掩耳盜鈴,更是港大每況愈下的責任人。
說馬斐森扮作政治鴕鳥,乃是他對梁振英《施政報告》批《學苑》感到「驚訝」。馬校長之錯,一是故作「不懂」。講政治、批「港獨」有甚麼好驚訝的?說穿了,是在干預特區政府的施政;二是連《學苑》看都未看就鼓吹「言論自由」,是馬校長「不知」自由是有限制和區間的。
作為英國人,馬斐森應研讀英國哲學家、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的代表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一1873)和英國近代自由主義理論家柏林(Berlin 1909一1997)的自由理論,才能對民主、自由的真諦發表真知評論。首先,穆勒和英國邊沁、法國的貢斯當作為早期資產階級自由主義代表,提倡個人的言行擁有自由 ,但他提出:其一,自由是應受到限制的。他在《論自由》中寫道:「如果發表意見的當時情況使它對某種有效行為(指危害社會)構成積極的煽動,即雖發表意見也失去特有的權利」;其二,穆勒把自由分為個人自由和社會自由,「生活中主要對個人發表的部分屬於個人,而生活主要對社會關係的部分屬於社會」,危害社會的個人自由即使是個人的「個性自由幸福一個因素」,就應受到社會限制。故《學苑》鼓吹「佔中」和「港獨」,已危害香港社會的營商、投資、上班、上學和發展利益,必然要受到批評和限制,馬斐森和戴耀廷等不可無條件鼓吹言論自由。
其次,柏林更把自由分為「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提出「我自由」和「公共自由」成反比:個人自由越脹大,公共自由越縮小,這是「消極自由」;而「我的自由空間有多大,取決於外力束縛有多大」即我的「自由」與對我制約有多大成正比。這很容易理解:其一,各行其是,不受約束,結果是暴力解決,可能連命都喪,何有個人自由?其二,鼓吹無政府主義,辱罵警察,但若無政府的公共權威和警察保護,「佔中」定受到攻擊而沒有自由;其三,「港獨」要對抗中央政府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結果是普選沒有法律保障,不能完成。
其三,馬斐森應該明白,香港公民的言論自由是由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予以規定和保障的;而任何國家的憲法都首先規定了該主權國的性質、制度和領土主權不容侵犯、分裂,個人言論自由侵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就是違憲違法,應受到法律的約束和懲罰。基本法第一條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故港大學生會和《學苑》煽動分裂國家,作為校長,焉可佯作不知而不懂言論自由有限制的區間?此掩耳盜鈴之癡頑可笑也!
港大由追求學術殿堂的卓越而被部分激進教師、學生政治綁架成為三流「學府」,馬斐森2014年受任於港大敗軍之際,奉命於港大危難之間,不去約束和追究教職員和學生的危害香港社會和中國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而奢談「言論自由」,不亦失職而要把港大帶入失敗深淵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