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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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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布」積民怨 理應規制


顧敏康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昨日,行政長官梁振英指出,有部分議員阻撓設立創新及科技局,希望他們能停止拉布。近幾年,由反對派個別議員主導的「拉布」行動日益升級,拉布已經成為他們阻撓有關議程、進而阻撓政府施政的重要手段之一。拉布浪費公帑、浪費時間、濫用民主制度,不僅妨礙施政、癱瘓政府,而且最終受害的是廣大市民。香港市民應該對拉布有清晰的認識,對無理拉布積極發聲制止。

據報道,短短數年間拉布的次數已經達6次之多:(1)2009年的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撥款;(2)2012年的《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3)2012年的長者生活津貼;(4)2013年的《撥款條例草案》;(5)2014年的《撥款條例草案》和(6)上月末的漁業發展貸款基金撥款。雖然拉布在世界各地可以找到事例,但香港個別議員在短短數年內的拉布次數和強度應該也可以上健力士紀錄了。

拉布有弊無利

拉布,通常是少數派議員用超長演說或辯論拖延有關審議、用缺席使開會人數達不到法定要求而流會等方法去阻撓有關議程的通過。支持拉布者認為,拉布是為了阻止不得民心的議案通過,履行對政府的監察職能。反對拉布者認為,拉布浪費公帑、浪費時間、濫用民主制度,不僅妨礙施政、癱瘓政府,而且最終受害的是廣大市民。

拉布的存在本是基於尊重少數議員的表達自由。雖然一直有人批評香港缺少民主自由,但個別議員可以毫無顧慮地進行拉布,這恐怕也是香港立法會的一大特色。但是,表達自由從來就不是絕對的,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天主教教宗方濟各對法國《查理周刊》爆發血案事件發表評論說,言論自由是有限度的。言下之意十分清楚:物極必反!

拉布是否應該受到限制,應該從幾個方面進行判斷。首先要看拉布者反對有關議案是否有針對性和切中要害。如果拉布者故意用冗長和毫無建設性的演講,或故意製造流會等方法去阻擾某項議程的通過,那麼,這種行為無論如何體現不出議員對政府的監察本意。2012年的拉布中,有關議員提出的不少修正案都是「序列式」修訂,內容相近,毫無建設性。這種拉布反而給人浪費納稅人錢財和胡攪蠻纏的感覺。

其次要看拉布者所說的「不得民心」議案是否真的不得人心。事實上,六次拉布中,不少涉及民生問題,這些議案是否得民心就要看市民的整體反應。香港亞太研究所於2014年5月20至22日晚就拉布爭議進行了一項電話民意調查,結果顯示,63.7%的受訪者表示,不贊成立法會議員為爭取全民退休保障而於審議政府財政預算時拉布,贊成的只有13.5%,21.2%則表示「一半半」。對於有議員為爭取全民派一萬元而在財政預算案的議案上拉布,更有68.5%受訪者表示不贊成,贊成的僅有8.8%,20.5%表示「一半半」。在「一堆一爐」的撥款問題上,不贊成議員因此而拉布的受訪者有61.9%,贊成的只有11.0%,而表示「一半半」的則有23.6%。事實勝於雄辯,民意反對拉布!

第三,「佔領行動」結束後又出現拉布行為,是否表明拉布者已經將拉布與「不合作運動」綑綁?就上周五針對漁業發展貸款基金撥款案拉布而言,即使個別議員對政府撤回包括中學資訊科技增潤計劃及紀律部隊更換設備等4項議程有不滿,其拉布應該過於牽強和不合理。因為他們有足夠的管道去討論或批評政府撤回4項議程,而不應該置漁民的生計於不顧,對有關議程橫加拖延。如果個別議員是為了拉布而拉布,並不是為了真心實意地實施對政府的監察職能,這種具有明顯政治目的,不顧議案是否合理而一味拉布的作為,難以逃脫是否濫用表達自由權利的質疑。

第四,有人將「拉布」的英語(filibuster)譯成普通話,說拉布就是「費力把事拖」,的確很形象。從經濟學角度看,這種「費力把事拖」的做法無疑說明拉布者在製造低效率和做無用功。事事拖延,為拖而拖,表面上看是為了打擊政府,最終受害的是香港大多數人的福祉。所以,這種拉布行為既難以得到香港大多數人的支持,也會積累民怨。

必須制約拉布

反對派個別議員在立法會展開「不合作運動」,令關乎民生的多項議程如公務員加薪、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等無法獲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這與他們「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的誓言也是相衝突的。對於這些個別議員為了反對政府而無視民生疾苦、一味拉布阻撓的行為,香港市民既不能無動於衷,也不能一味將怨氣僅僅出在政府身上。只要存在無理拉布,政府即使有心做事也無力作為。所以,香港市民應該對拉布有清晰的認識,對無理拉布積極發聲制止。

香港的報章應該加強有關報道,將個別議員的拉布演說進行詳細剖析,將有關議員缺席的理由詳列出來,讓廣大市民切實認清他們的拉布行為是否合理。

過去,立法會主席曾經根據《議事規則》所授予的權力,對拉布作出「剪布」。香港高院對拉布與剪布之爭的判詞已經表明,只要是合理剪布,法院不會輕易介入。從長遠看,應該早日修訂《立法會議事規則》,對拉布和剪布的相關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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