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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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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有分裂國家的言論自由嗎?


宋小莊 法學博士

《學苑》鼓吹「港獨」實際上就是試圖以民族自決的非法方式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已經觸犯了煽動罪。英國就曾經對散發傳單鼓動英軍拒絕到北愛爾蘭服役的人治罪,也曾經將著書立說論證納粹集中營根本不存在的學者治罪,足以證明一些言論是可以治罪的。例如鼓吹戰爭之宣傳,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都可以依法治罪,沒有理由對分裂國家的言論不可以治罪。不可以治罪的主張是違反上述國際人權公約的,而該公約是符合國際文明社會的準則的。

香港有不少官員、議員和法學家,都以為香港有分裂國家的言論自由,否則就是以言入罪,不符合文明社會的準則。2003年香港特區有關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就是以此為指導思想的。

所幸的是,2015年1月的施政報告為此敲響了警鐘。該報告指出:「2014年2月,香港大學學生會的官方刊物《學苑》的封面專題是《香港民族 命運自決》。2013年,《學苑》編印一本名為《香港民族論》的書,主張香港『尋找一條自立自決的出路。』對《學苑》和其他學生,包括佔中的學生領袖的錯誤主張,我們不能不警惕。我們並要求與學運領袖有密切關係的政界人士勸阻。」

「港獨」言論違法 非言論自由

梁振英找到誰來勸阻,不得而知。但從媒體報道消息來看,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曾召開記者會談論梁振英的施政報告,說他如果是行政長官,他也會這樣批評《學苑》的「港獨」言論。然而,港大校長馬斐森卻表示,支持和尊重港大學生及教職員的言論自由,對施政報告批評《學苑》感到驚訝,他希望梁振英只是表示個人意見,並非阻止學生評論時事。馬斐森是英國人,英國刑法沒有分裂國家罪。二戰後,大英帝國似乎感到氣數已盡,除少數殖民地外,沒有立法禁止殖民地獨立的浪潮。也許馬斐森真的認為「港獨」言論只是言論而已,但身為在香港居住的港大校長,他應當知道香港基本法第23條有禁止分裂國家的立法要求。把「港獨」言論僅僅視為言論自由,有所不當。

在香港特區,鼓吹「港獨」是否在言論自由的範疇,不但不能治罪,而且不能批評,這是兩個關鍵問題。有人認為,兩者都不能,這是極右者的主張。有人認為,只能評論,不能治罪,這是一般人的看法。筆者認為,「港獨」言論在香港特區是不當的,甚至是違法的,應當批評指責。但不當的或違法的言論,能否治罪,根據「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要看當地是否有法律可以治罪。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從該條規定來看,並非所有的言論都不能治罪,有些言論是可以治罪的,鼓吹戰爭之宣傳,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都可以以法律禁止並治罪的。該公約所說的法律,應是指締約國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換句話說,凡是立法機關立法禁止的行為,包括一些言論,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香港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第23條明確要求香港自行立法禁止。不僅如此,第1條還開宗明義指出,「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鼓吹「港獨」,無疑是要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分裂國家,顯然是違法的。支持《學苑》「港獨」言論,實際上是支持違法行為,不是言論自由。這是有關人士應當反省或檢討的。

尋求「港獨」無法理依據

有人認為,上述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都明確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學苑》要求香港民族自決,並沒有違法,這種說法並不正確。其實,聯合國有不少國際法文件都提到過自決問題,包括1952年《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1960年《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但民族自決是有適用條件的,只能適用於殖民地人民和遭受外國軍事侵略和佔領的人民。聯合國曾一度把香港和澳門列入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的名單中,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後,已正式要求將港澳從該名單中剔除出去。聯合國大會已經表決通過,英國和葡萄牙政府的代表都投了贊成票。因此,從國際法包括聯合國的有關文件尋求香港自決獨立,是沒有理據的。

從國內法的角度看,不少聯邦制國家允許聯邦成員自決或以其他方式獨立,如前蘇聯、加拿大、印尼等國,但有的聯邦制國家並不允許這樣做,如美國。而單一制國家通常都不允許自決獨立,作為單一制國家,聯合王國允許蘇格蘭通過公投獨立,是非常罕見的,這是聯合王國的歷史和政治現實造成的,不能成為通例。蘇格蘭與英格蘭屬於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傳承。而香港居民,大部分從廣東遷居而來,有相同的文化傳承,不能視為一個獨立的民族,當然不享有自決權。中華民族是一個大家庭,有不少少數民族,他們享有民族自治的權利,但不享有民族自決權。這是中國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的。

鼓吹「港獨」觸犯煽動罪

在提到香港沒有民族自決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理據後,還要回到「港獨」言論是否可以定罪的問題。從《刑事罪行條例》的明文規定看,是可以治罪的。該條例第9(1)條第(b)項規定,「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其他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這是對煽動意圖的法律規定;該條例第10條第(b)項規定,「發表煽動文字」,這是犯罪行為的規定。《學苑》鼓吹「港獨」實際上就是試圖以民族自決的非法方式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已經觸犯了煽動罪。英國就曾經對散發傳單鼓動英軍拒絕到北愛爾蘭服役的人治罪,也曾經將著書立說論證納粹集中營根本不存在的學者治罪,足以證明有些言論是可以治罪的。當然,對香港有關「港獨」的犯罪行為是否治罪,是香港特區政府處理的事項。

在此還要說明,對某些言論治罪,並不違反國際文明社會的準則。例如鼓吹戰爭之宣傳,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都可以依法治罪,沒有理由對分裂國家的言論不可以治罪。不可以治罪的主張是違反上述國際人權公約的,而該公約是符合國際文明社會的準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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