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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渡輪被撞後即時下沉,百人墮海。 資料圖片
南丫IV船長囚9個月 官:後遺症痛苦不及死者家屬
2012年10月南丫海難釀39人死亡,肇事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上周六被裁定39項誤殺罪及1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則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黎的代表律師昨求情指黎於撞船後駛回榕樹灣,非不顧南丫IV號而去,而是要避免更多人命傷亡。周的一方則呈上南丫IV號生還者的求情信,力撐周是「負責任的船長」,懇求法庭輕判。法官指兩被告雖患上抑鬱及創傷後遺症,但不能與死難者家屬失去摯親的痛苦相提並論,分別判黎及周監禁8年及9個月。
56歲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早前被裁定39項誤殺罪成,每項判監8年,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判監18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即判監8年。而58歲的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被裁定1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以1年為量刑起點,法官考慮其求情後減刑至判監9個月。
黎:撞後駛走非不顧而去
代表黎細明的資深大律師金貝理求情指,黎一生都活在海上,他的航海事業在本案之前從未受過批評。金稱控方從沒指控海泰號在撞船後駛回榕樹灣,令海水從缺口湧入南丫IV號,致它快速下沉。她認為黎當時非不顧南丫IV號而去,而是因為海泰號當時也有入水,他要避免損失更多人命才離開,而離開時南丫IV號仍未下沉。
主審法官祈彥輝指黎當晚犯的錯誤,並非小過失或一時不小心,而是遠低於專業水平的嚴重疏忽及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因黎沒出庭自辯,法庭不會知道他案發時究竟是一早見到南丫IV號卻誤判刑勢,抑或直至撞船前的短時間才發現南丫IV號,「點解睇唔到只有你自己知」。法官斥黎駕駛快速船,如沒小心觀察情況,等於將兩船乘客的安全致於風險中。
代表周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求情指,周於17歲開始行船,因為踏實工作及有天分,18年後(即1992年)進入港燈工作並任職船長,在同行眼中是負責任、安全及冷靜的人。周於撞船後將救生衣拋給乘客,亦是最後一個離開南丫IV號的人。海難中他亦撞斷手臂及肩膊脫臼成永久傷殘,不能再駕船,更患上抑鬱及創傷後遺症,無法重回他最愛的大海,連乘坐小輪都不敢。
生還者讚南丫IV船長負責任
麥向法庭呈上124封求情信,其中一封來自當晚與妻兒坐在南丫IV號上層客艙的李先生,李指他見到周在撞船後盡最大努力維持船上秩序,及協助乘客令他們冷靜,從沒置乘客不顧,是「真誠及負責任的船長」,懇求法庭對周輕判。港燈董事總經理尹志田亦撰信指周是「經驗和技術兼備、負責任、正直和藹船長」。其餘求情信全部由周的港燈同事自發撰寫。 法官指本案對周的批評有限,因危險是黎製造的,周的過失只是他未能在海泰號違反規則轉左後作出相應行動避撞。雖然兩人在案發後患上抑鬱及創傷後遺症,但痛苦遠不及死者家屬。
法官在判刑後讚賞所有在海難中有份參與拯救的人士表現英勇,又向家屬致以慰問,希望本案的結果能為他們帶來一點點安慰,協助他們展開人生新一頁。
周擬上訴 港燈會提供支援
主控布思義庭外被問及會否申請加刑時表示,會向刑事檢控專員提交報告,他本人不作評論。而資深大律師金貝理被問及黎被判監8年有何看法時,回應「一隻字都不會講」。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則表示需時考慮是否為周上訴。港燈則回應指如周決定上訴,公司會提供支援和協助。
兩名被告還柙兩天後精神尚可,其中周志偉不停望向坐在公眾席的妻子,又獲港燈董事兼發電科總經理鄭祖瀛及兩名船隊同事到庭支持。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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